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注    册    号:                           

企  业  名  称:                           

 


本人作为                            (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向登记机关提出下列申请,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名称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合伙期限)

□投资者(合伙人)       □投资者(合伙人、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企业类型 

以下事项仅限外资合伙企业办理: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含股东内部转让部分股权)       □董 事       □经理       □监事         □分支机构设立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分支机构注销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  

□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变更

□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员(清算人)          □其他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①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委派代表签字。

③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一)

(备案申请表)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二)

(备案申请表)

注:①上述事项如涉及变更的,应完整填写变更前后的内容,不变的事项可不填写。

②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 “其他事项”栏内填写。

③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自然人投资者变更的填写此页)

自然人投资者(发起人)名录

注:①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②发生变化的投资者需在此页完整填写其信息;本次未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姓名”一栏。外方投资者应完整填写中文译名,外文姓名可以不填,也可在中文译名后加括号标注。

③外籍自然人无需填写“民族”一栏。

④“户籍登记地址”栏中,外方自然人填写其在中国居住地址。

(涉及非自然投资者变更的填写此页)

非自然人投资者(发起人)名录

注:① 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发生变化的非自然人投资者需在此页完整填写其信息;本次未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名称”一栏。

②“住所”栏中方企业需填写所在省、市(县)名称,外方企业填写所在国家名称。

③“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栏,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投资者为合伙企业的,填写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投资者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其投资人。

④ 投资者为中方企业的,“证件类型及号码”栏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投资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填写证明文件的名称及文号。

(涉及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人员变更的填写此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

注:①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②请在此页完整填写新任职人员的信息。本次未发生变化人员仅需填写“姓名”及“职务”两栏即可。

③外籍人员应在“中文姓名”栏内同时填写经本人确认的中文姓名或中文译名,中国公民无需填写此栏。

④“现居所”栏,中国公民填写户籍登记住址,非中国公民填写居住地址。

⑤“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⑥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需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请在对应的“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栏内填“√”,其他人员勿填此栏。

⑦“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


请将新任职董事、经理、监事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页,本页如不够可复印使用。

(涉及住所变更时填写此页)

住所证明

注:① 请在“住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②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字。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③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

核发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情况

一次性告知记录

一次性告知记录

 

 

第二篇: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_103109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名称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3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须提交。

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名称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二、住所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3 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5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跨原审批机关管辖的迁移登记还需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住所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住所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须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3 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股东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4 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5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5

6

7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公司。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公司章程中记载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章程修改,并向登记机关办理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章程的备案。

四、注册资本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并购后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册资本减少至实收资本数额的毋须提交。

6 公司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司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适用于减资。

7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实收资本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3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六、经营范围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七、营业期限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4

5

6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八、股东名称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姓名变更,提交户籍证明文件原件的,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4

5

6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九、股东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3

4

5

6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协议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指新增加的股东)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7 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所投资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8

9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不需提交第4、5项材料。因国有股权划拨、质权人或受益人获得股权、合法继承、夫妻财产分割、变更股东(权)的,不需提交第4项材料,但应提交新股东合法获得股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十、股东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4

5

6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十一、公司类型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原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变更的文

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

4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5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6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非原发起人的,外方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规范。

7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变的应提交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8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

9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10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内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原内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股东变更及公司类型变更的决议;

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的决定。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增资协议;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5)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新章程;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变的毋须提交。

(8)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除此之外,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的文件。

十二、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

1 改制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原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臵方案(含职工安臵),并附改制企业职代会通过改制方案的决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 经产权交易所确认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或者产权交割证明;

4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5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

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出让手续的毋须提交。

6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7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8 改制后外商投资公司章程;

9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10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1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

12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13 境外股东或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4 改制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

15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6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材料。

十三、迁移登记

l、公司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的申请报告

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

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其它涉及变更的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迁移的公司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四、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

(一)吸收合并

1、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

(3)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4)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各方关于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变更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10)公司执照副本;

(11)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材料。

2、被吸收合并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

(3)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4)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5)被吸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新设合并

1、新设公司按照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

(1)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

(2)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3)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2、各合并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

(3)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4)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5)被吸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新设分立

1、分立后新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2、原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3)刊登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关于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变更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派生分立

1、原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原公司权力机构作出的分立决议或决定;

(3)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4)原公司关于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变更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原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公司执照副本;

(9)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材料。

2、新设立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聘用、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3 公司盖章的《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4

5

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分公司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加盖公司印章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三、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清算组成员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3、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已设立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申请书(表格)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以上标明“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的申请书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申请人可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或江苏工商企业在线网站(.cn)下载,或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大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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