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爱心基金管理章程

汇特鑫爱心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全称:汇特鑫爱心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聚爱心,传播友爱;扶危救急,互帮互助;奉献爱心,共建和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口号:爱在企业手牵手,情系你我心连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目的:倡导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集大家的力量,帮助减轻身边人的特殊困难,共建和谐工作环境,共创美好汇特鑫。

第五条 本基金会是由本公司全体员工自发组织、共同创立、接受全体员工监督的一个专门负责资金筹集,对特困员工实施救助,面向社会开展爱心捐助等活动的爱心救助、非营利性的企业公益性组织。

第六条 本基金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汇特鑫公司总部。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服务范围:

一 、基金募集:接受企业、企业员工和其他爱心人士的捐赠。募集方式为定额捐赠和随机捐赠两种方式,随机捐赠人姓名及捐款金额在公司网站、房友网、公司QQ群或内刊中进行动态公示。

二、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组织。

三、 利用公司网站或内刊公示帮扶困难员工的基本情况、资助金额,接受捐赠人和企业全体员工的监督。

四、基金管理:单独设立基金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专款专用,本着“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使用资金。

五、基金使用:本基金主要用于本公司在职员工及其家庭因遭遇重大困难自身难以解决者。必要时,经基金管理常务委员会批准,可向社会开展慈善捐助等爱心救助活动。

六、 爱心基金会资助对象产生程序

6.1、操作程序

6.1.1、公司内部员工补助:

① 由被救助人和直属领导共同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诊断书/事故处理文件等),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

② 基金管理常务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审核,对拟定资助的对象和资助方案公示征集意见,无异议后批准予以资助;资金审核标准层级为达到或低于3000元时由委员会主管领导审核即可使用,并公示;达到高于3001元时由全部常务委员通过方可使用,并公示。达到1万元时,需经全部委员通过方可使用,并公示。 ③ 基金会随时在公司网站、房友网、公司QQ群或内刊上公布资助情况,接受捐赠人和全体员工的监督。

6.1.2、公司外部爱心捐赠:

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之一提报拟资助的对象和资助方案,经委员会审核并公示征集意见,最后确定被资助对象和资助方案。

6.2、资助对象的条件

6.2.1、公司内部资助对象的条件:

① 公司员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家庭确有困难无力救治者; ② 职工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天灾人祸,导致家庭特别困难需要救助者。 ③ 职工直系遗属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临时性困难者;

④ 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资助者。

⑤、本基金主要资助对象为公司在职员工,离开公司后将不享受基金直接补助。

6.2.2、公司外部资助对象的条件:

①、公司所在地范围内需要救助的孤寡老人或孤儿;

②、因发生较大自然灾害而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且急需救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 ③、基金管理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资助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设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公司领导、各部门员工代表等人员组成,选举产生基金管理委员会

委员13名,其中常务委员8名,其中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委员5名。视企业发展可适当调整委员人数。

第九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本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

二、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一定的影响力,并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时间。

第十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会长,副会长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秘书长在公司部门经理或总监中选举一名担任,常务委员由各区域经理及部门经理担任,其他委员由职能部门选举一名、四个大区各选举一名员工担任。如上述人员发生变动,则所在部门另行选举产生,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任命。

一、本基金会每届任期两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基金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基金会委员必须具备爱心事业的代表性,或作出公认爱心行动或行为的人员,才具备被推荐资格。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管理章程;

二、召集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听取、审议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委员的工作报告、基金管理及使用报告;

四、选举基金管理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对其他委员进行监督管理;

五、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职权

一、决定资助对象及基金发放审批事宜;

二、决定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三、决定处理本本会委员的任免工作。

第十三条 会长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

一、主持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基金会的各项计划;

二、审查基金会的各项收支情况;

三、领导协调基金会的各项工作;

四、监督和检查基金会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负责安排协调基金会成员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或经会长授权代理会长开展工作;

二、专项负责基金会的宣传活动;

三、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一、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和会长的安排,协调完成管理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组织撰写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筹备召开管理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五、作好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记录。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本会基金来源:

一、第一次基金启动公司捐赠5000元,以后每月捐赠1000元;

二、员工捐助:总监级以上200元/月,区经100元/月,职能部门经理50元/月,部门主管及门店经理20元/月,职能部门员工10元/月,各门店业务经理5元/月。捐助款在每月工资中单列转账,并划入基金会帐户;

三、本公司员工乐捐:1.每成交一单业务个人乐捐5元;2.个人的随机捐赠;

四、基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息;

五、社会团体和其他爱心人士的捐赠;

六、由本基金发起的其他捐赠活动获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将受赠资金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及本章程规定的服务范围。本着“量入为出”的使用原则,每次基金的使用不大于当时基金的50%,当本基金累计资金低于5000元时,停止使用。

本基金在公司内部使用时不报销任何附加费用,在进行外部社会爱心活动时只报销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所有权为汇特鑫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管理权归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十九条 本基金财务管理委托汇特鑫地产公司财务部管理,财务部需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公示财务使用情况;定期为:每月、每季度、每年以及每次基金使用之后向委员会公示,委员会每季度以及每次基金使用之后需在公司网站、房友网、内刊等公司内部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基金会的资金。本基金只用作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爱心事业。

第六章 章程的制订与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必须经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不再参与爱心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全部捐助给公司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其他慈善机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解释权属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中华爱心社基金管理章程

中华爱心社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华爱心社基金会,英文名:CHINA KIND FUND,缩写为“CKF”。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的非牟利性社团组织。本会中国内地代表机构拟由国家民委主管,在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掘、弘扬优秀的“中华爱心文化”,增强港人与全国各族人民的感情和大团结,帮助港人及海内外各界华人在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奉献爱心,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诚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本会设在香港英皇道1065号东达商业中心2005座。本会中国内地机构设在北京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北京崇文区北官园胡同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1) 帮助港人及海外华人投资中国内地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开展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救助等公益项目;

(2) 在北京长城中华爱心乐园内为慈善家树碑立传,筹集与管理建设基金;

(3) 两岸文化交流基金的募集与管理;

(4) 中华爱心网的建设维护、《中华爱心》杂志的编辑出版、中华爱心卡的推广发行等相关业务;

(5) 从事公益成果的评估、爱心文化研究、爱心业绩的展示以及其他业务。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包括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系本会发起人代表和推荐;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所在领域拥有相当的影响力。

第八条 理事人选,经理事会通过确认。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理事会会长;

(二) 根据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参加有关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进行审议;

(四) 在本会领取报酬。

第十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工作;

(二) 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 审核资产管理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 决定理事、理事会副会长、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报酬;

(六) 决定本会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特别事项需要理事会决定而又不宜或难以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可采取理事书面表决办法,根据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决议同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副会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出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会长批准出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聘用机构一般工作人员;

(四) 处理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设立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其负责人由秘书长兼任。

第十九条 本会可对为中华爱心促进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分别委以名誉会长、顾问等届内或终身职务。

第五章 监事及监事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但不超过5名。监事侯选人由各发起人协商产生,经监事局选举通过。监事局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经监事局通过出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监事局选举产生。监事局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局对理事会负责。监事局的职权是: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对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三) 对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四)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基金和资产的管理办法、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来源:

(一) 发起人注入、会员费、港内外法人组织和个人自愿赞助(并非公募);

(二) 基金和资产增值;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所获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用于:

(一) 中华爱心会馆、中华爱心乐园等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相关事业;

(二) 开展评估、展示、教育、纪念、活动等章程所规定的业务;

(三) 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

(四) 依法提取管理经费、项目成本和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可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财务管理规范,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与检查,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批评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聘请政府认可的国际权威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保险标准、福利待遇,按照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制定,其修改也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法律公证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解散、因分立或合并需要注销、其他原因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其它慈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华爱心社基金会。

中华爱心社基金会会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系面向世界华人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实现本会宗旨、落实本会任务,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本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长授权本会秘书长为会员注册主任。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承认并愿意遵守香港法律、中国法律和本会章程的世界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提出做为本会会员的申请,经会员注册主任审核批准登记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五条 单位会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一) 具有组织机构法人资格。

(二) 热心参与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且有良好的慈善业绩。

(三) 向本会交纳入会费和年度会费。

第六条 个人会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热心参与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且有意为本会提供志愿服务。

(三) 向本会交纳入会费和年度会费。

第七条 会员注册程序

(一) 从本会官方网站(或.cn)下载《中华爱心社基金会会员申请注册书》表格,填写后附上单位法人证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或送交至本会香港或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地址,注明收件人“会员注册主任”。

(二) 交纳入会费。将入会费全额通过银行汇至本会帐户。

(三) 另有网上申请注册办法,详见网站专页。

(四)会员注册主任收到齐全的会员入会申请资料、并确认入会费到账后,在十日内做出审核后同意注册或不同意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注册者。未被批准注册的,应在做出审核决定的三十日内将申请人的入会费退还。

(五)会员注册资讯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告知会员注册主任。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待遇与责任、义务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待遇

(一) 升格理事。对于会龄超过一年并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会员注册主任可向本会发起人推荐并请求提名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通过后即升格为本会理事。

(二)拥有提案权。会员可随时随地、采用任何方式经会员注册主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各类性质提案。提案内容可包含:(1)紧急救助方案;(2)中、长期慈善项目方案;

(3)社会公益活动策划案;(4)本会业务方针与工作方式建议案;(5)本会组织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案;(6)其它相关提案。

对于会员提案的受理情况,本会必须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三)会员有权获取本会公开出版物、内部工作资料,并优先在本会网站、本会内外媒体上发布业务性信息。

(四)会员可应邀参加本会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行的有关会议、培训、考察、联谊、交流活动。如上述活动属收费性质,会员可享受优惠待遇。

(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本会应尽力为会员提供个性化的特殊性的项目服务,例如:市场调研、招商引资、投资与管理、政府公关与咨询、事务性助理等。

(六)名誉与纪念性安排。本会向会员颁发证书,经会员同意在本会网站、本会内外媒体上公布会员有关资料,及时表彰会员业绩,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并可在北京八达岭长城中华爱心乐园内的纪念墙上镌刻会员芳名,永久留念。

第九条 会员的责任、义务

(一) 会员须严格遵守入会承诺,自觉维护本会形象。

(二) 会员应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向本会提供工作信息。

(三) 会员须按时交纳年度会费,并协助本会开展筹募活动。

第四章 会员资格注销及惩罚事项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会员资格将被注销:

(一)会员主动提出退会;

(二)会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处刑;

(三)违反本会章程和本条例、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以及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一条 被注销会员资格者所交纳的入会费、年度会费,本会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以及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本会有权向当事人提出惩罚要求,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本会。

会长致词

中华爱心社基金会注册于香港,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___中华爱心社基金会(香港)北京代表处,国家民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政部为登记管理机关。中华爱心社基金会英文名:CHNA KIND FUND,缩写:CKF。

中华爱心社基金会宗旨:努力发掘、研究、弘扬优秀的“中华爱心文化”,激励、帮助世界华人在促进人类文明和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奉献爱心,建功立业。努力增进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支援中国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事业。努力加强台湾海峡两岸人民的友好往来,为中国和平统一大业做出应有贡献。

中华爱心社基金会工作方针:面向中国境外、海外,筹募资金;支援中国内地,扶贫济困;凝聚爱心,服务社会;奉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中华爱心社基金会实行会员制,分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建立专项基金,透过实施一系列高品位的特色项目,竭诚为社会服务,至诚追求“大爱无涯”的崇高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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