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

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

【云南大理著名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受害人):杨X X,女,白族,19xx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 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 X与李X 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xx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 X嫁入李X X家中生活。结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 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四 、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 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 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20xx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犯罪嫌疑人李X 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 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 1

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 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2.5CM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诊断结果为: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左手背部擦挫伤。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2015】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犯罪嫌疑人李X 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嫌疑人李X 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 ,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 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李X 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 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 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 2

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呈

洱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 李 X X

2015 年 06 月 24 日

附:犯罪嫌疑人李X X个人信息

李X X,男,白族,19xx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联系电话1360872XXXX。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xxxxxxxx】 3

 

第二篇:刑事监督立案申请书

刑事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常巧英,女,43岁邯郸市魏县北皋镇南坡头村人,电话 150xxxxxxxx,身份证,13xxxxxxxxxxxx

申请人;王贵鱼,女,69岁邯郸市魏县北皋镇北坡头村人,电话183xxxxxxxx,身份证,13xxxxxxxxxxxx

申请案由;因对不服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院刑申审通(2014)3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20xx年12月16日申请人把所有的证据、证明、亲手交给王芳。要求申请监督立案,而王芳说,两个月给你结果、在这一年半里申请人打无数次电话从不接不见,检察院大门从来不让进大门、严重超期羁押受害人在狱、侵犯了人身自由,违反了党的宣言忠诚。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撤销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院刑申审通(2014)3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进入监督再审程序,依法给于立案。 事实和理由

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2008)魏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书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邯市刑终字第00250刑事裁定书、两级法院所谓的申请人、妨害公务、阻拦、辱骂,四人阻拦、将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协勤人员樊玉庆扣押、车辆扣留无有此事,纯属编造事实栽赃陷害。一片胡言、有很多在现场邻居证人作证、证据。

20xx年3月6日晚有不明真相5人,气势汹汹窜到申请人家,要查申请人弟弟常金福的汽车手续、拿出齐全的手续让他们看了,看后二话没说走了。二次又返回来、把开来的无牌的面包车、车上放着

砍刀、匕首、放在申请人家门口,企图目的想加害于申请人,开此车作案陷害工具。母亲让他们出示证件、他们就跑、有一个人在后面,母亲让他把车开走,他不开。这时就对他们更有了怀疑,母亲让女儿报案打110,打了多次110,后来到几人不但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反而将母亲强行抬走栽赃陷害妨害公务罪,非法关押判刑。所谓的执法人员、一、不穿警服、二、没有工作证、上岗证、执法证明,开着无牌照的面包车、车上放着砍刀、匕首、闯到申请人家,有这样执法的吗?现场有很多邻居见证人证明情况。

综上;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不监督不调查,故意拖延一年半时间不出结果、严重超期羁押受害人,玩忽职守、渎职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乱用职权、使用法侓不当、枉法判决裁判、致使申请人蒙冤受害在狱。而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该抗诉的不抗,该检查的不检查、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抗诉审理本案。改判申请人无罪。相信以严治党,依法治国,忠诚党的宣言、才能团结人民。

此致 申请人;常巧英;王贵鱼; 手机;15 0 7 5 4 0 4 1 0 9 2 0 1 5 年 3 月 10日

后附证据;15份;证人证据;光盘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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