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

租 赁 合 同

合 同 编 号: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方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房产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章 定 义

第一条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履约保证金”是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相当于两个月的合同租金,该保证

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或管理费,仅作为乙方履约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金。

2)“物业管理费”是指 公司为维护物业的的正常经营和公共秩

序,对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在营运过程中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3)“租赁年度”,是指自该物业交付之日起,向后推算,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4)“物业”是指甲方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或办公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租赁物业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将座落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同时免费提供位于楼顶位臵广告位臵用于乙方树立广告标识(须提供设臵广告牌方案,甲方许可后方可实施,广告牌报建、审批手续及其具体费用和制作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可将出租房屋作 用途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甲方按照现状进行交付),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甲方保证出租房屋的产权无争议或未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如房屋已抵押的,甲方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 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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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1、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于租期起始之日前免费(装修期内免除房租,但装修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提供 个月装修期。

2、交付日期: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乙方需继续租赁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请求,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在接收到甲方提供的第三方租赁意向及方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做出是否接收该租赁方案的书面回复,逾期回复或回复拒绝接收该方案,则甲方有权另行出租他人并不再给予新方案的出示;若乙方接受新的租赁方案,则新的租赁合同由双方另行协商后书面订立。

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叁个月内,甲方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带领其他承租意向人进入该出租物业内视察。

第四章 租金及其他费用付款方式

第六条 1)年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 (大写: ),按照半年度支付方式支付租金,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局印制的租赁#5@p。

即:

月日至租金为人民币: (; 月日至租金为人民币: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人民币: ¥ 元整(大写: ); 租金按 (季度/年度)缴纳;乙方应于每 (季度/年度)30日前向甲方交付当年租金。乙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对出租物业使用权时,不能免除交付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义务。

乙方迟延支付租金,按每延期1日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纳当年租金达十五天,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并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除此之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甲方解除合同以书面邮寄或登报的方式通知乙方,邮寄地址以租赁合同上约定的地址为准,自邮件寄出日起四日内或报纸公告刊登之日视为送达。通知送达后,甲方有权收回物业,并处臵该物业里所有的物件;同时甲方有权单方注销合同登记(备案) 3

及另行出租该物业。但甲方亦有权选择不予终止合同,甲方不予终止合同者,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2)水电费: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水电费依照实际使用量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

3)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同时向甲方交纳租赁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大

写: );乙方并于合同签定十日内向甲方缴付首 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

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时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收据,乙方依据入场通知书,到甲方办理入场手续。

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届满或终止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还出租物业,且经甲方验收完毕未发现乙方有拖欠任何费用,且在乙方出具注销营业执照凭证(若乙方以承租物业为营业地址申办营业执照情况下)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物业管理费及押金、水电费及押金、装修押金由乙方与物业公司另行协商并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且其费用交给物业公司。

第八条 甲方收取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款名称、开户行、账号:

单位名称:

开 户 行:

帐 号:

甲方如变更付款帐号,则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五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租金,直至甲方确定新的付款帐号。

第五章 物业交付、装修及维护等

第七条 乙方交纳租赁履约保证金和首年度租金后,凭有效收款收据到甲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交付房屋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移交情况,并签署书面确认书予以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交付日期和状态以书面确认为准,确认书签署之日,为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第八条 乙方在装修工程进行前,应将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交甲方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的进场装修手续,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如牵涉到需经政府部门批准的,须待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干扰房屋的结构、间隔、排污系统、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卫生设备和墙体立面等其他公共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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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乙方须自签订本合同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装修方案,乙方的装修时间自甲方批准之日(若涉及政府部门审批,则自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后甲方书面批准之日)起开始施工,乙方装修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条 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成后,应通知甲方有关部门验收,验收以批准的装修设计图为标准。如验收不合格,应在甲方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并重新提请验收,如因装修工程验收不合格而引致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在出租物业使用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出租物业或其内部由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免危及财产和人身安全。甲方只负责出租物业配套设施的接驳点或甲方所提供的设施的自然损坏或故障的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施,防止非正常损坏 (正常磨损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致属于甲方的物业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免危及财产及人身安全,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代垫后,可自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扣除后不足部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甲方在例行检查、维护、维修和紧急情况下可与其承建商、授权人携带所需的工具、仪器、设备及物料进入出租物业进行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等工程,但施工前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保证给予配合。

第六章 甲方保证及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各项费用后,甲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办理并完成有关租赁合同登记手续(但由于乙方没有及时提供办理合同登记承租方需出具的文件,或承租方未能配合登记部门的要求亲自前往办理某些登记手续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甲方明确知晓乙方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并保证该房屋按照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的要求,能够用作该用途。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于本合同内所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正确.并保证是合法的企业法人并有权利和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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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乙方保证及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乙方保证不将物业用于本合同规定外的其它用途。乙方保证其在租赁物业内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

第十八条 乙方保证不在承租的物业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保证在承租物业内的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乙方保证不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承租物业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用途,或做出危害该出租物业、甲方或相邻物业的任何举动。

第十九条 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间因自身问题引起的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及承担。如乙方以上问题引起严重后果或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其他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除此之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是承租物业的消防责任人,保证无条件服从甲方有关消防及安全工作的管理并与甲方签订消防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物业全部或部分,或将承租物业以联营或合伙等方式转让、转租给他人使用或变相交付他人使用,而不论乙方是否为此获取任何利益,甲方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如乙方为法人,其更改店铺名称时亦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合同,否则视同转让行为处理。

第七章 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终止及财产处臵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若发生地震、水灾、台风、或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物业毁损不能正常使用,则甲方应负责尽快修复。在修复期间,乙方免交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待恢复使用后继续计算租金和费用,合同有效期也相应向后顺延。如属于不能修复的毁损,则合同终止,合同如本款所述终止时,双方应按实际租用天数,即时结清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甲方不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当不可抗力发生时,遭受事故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一方无需向对方承担合同不能履行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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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 政府决定征用出租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物业。

如因上述原因使出租物业无法使用,合同履约保证金予以退回(不计利息),按照国家的赔偿补偿项目和标准,政府支付给乙方的部分,归乙方所有,甲方不承担政府对乙方支付以外的赔偿和补偿。如果甲方依法对商业广场进行拆除改建或者进行产业调整,乙方同意并按照实际装修价值减除实际使用年限折旧的标准获得赔偿。

第二十三条 物业在租赁期间欲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甲方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在甲方通知的三十日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物业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本合同有效期内对新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因此产生的乙方的一切损失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退租;

2)乙方擅自改变出租物业的用途;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将承租物业转租或转包他人或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物业交付他人使用;

4)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中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

5)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拒不支付维修费用,致使物业或设备严重损坏;

6)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或其它应缴费用达到三十天;

7)乙方被国家行政机关查封或吊销营业执照;

8)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物业因法院强制执行被查封;

9)乙方因经营范围(包括配套设施)不符合政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0)乙方将承租物业用于非法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须返还履约保证金以及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

1)因甲方的原因,出租物业已不能用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用途;

2)甲方无故延迟交付该出租物业达二个月以上。

乙方在具备本条规定条件后,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预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缴租金照实结算,甲方并可在须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结算完毕后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结余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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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它条款允许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甲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并停止营业,下落不明超过三十天,甲

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进入乙方所租赁的物业清点乙方财产,甲方可将乙方财

产进行变卖、拍卖或折价处理,变卖、拍卖和折价处理所得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甲方费用,不

足清偿部分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如有剩余财产甲方可替乙方代为保管,待乙方出现

并向甲方支付合理保管费用后,将剩余财产退还给乙方。

第二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它费用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费、评估费等),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它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

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费用、开支。

第二十九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条款提前终止合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

并可于通知期届满时限制乙方营业(包括同时停止该出租物业的水、电等的供应),乙方应在

甲方通知期限届满当日迁离并交回物业,届期仍未腾空,则遗留物品视为乙方遗弃,甲方有

权自由处分,乙方应承担之租金照实结算。

第三十条 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物业内乙方安装的固定装修及设施、设备无

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对乙方做任何补偿,在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将房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将该出租物业内财物全部空出,将原租赁

物业包括所设固定装臵及设备完好无缺交回甲方,乙方应从终止或解除当日起至三日期限内

按合同终止或解除当月的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房产使用费。如乙方未按原状将出租物业交

还甲方,则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还原,甲方可自行还原,但

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还原费用甲方亦可在履约保证金中做相应扣除。

乙方未在本条规定时限腾空承租物业,则承租物业内遗留物品视为乙方遗弃,甲方有权

处分全部留臵在出租物业内的财产,乙方不得异议或作任何追讨。

第九章 通告及送达

第三十二条 甲方确认以下地址为有效通信地址:

乙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其有效通信地址: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告必须以中文书面打印形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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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手传送,于送达时视为已接收。甲方对乙方发出的票据、单据及其它书面通知,须标明收件人为乙方,乙方应在文件签收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乙方发给甲方的通知,须标明收件人为甲方,乙方应以人手传达或邮寄至甲方确认之地址的方式送达。一方以邮寄方式向对方的确认地址的方式寄送文件的,邮件寄出日后满四天,即被视为已经送达,收件方对邮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发件人邮件寄出后十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合同之甲乙双方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前,甲乙双方就物业租赁签定的其它协议,如与本合同不符的,则以本合同为准。双方如有未尽事宜, 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经双方协议后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若需要加以变更约定,双方另行以补充协议方式进行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且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之日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代理人签署:

日期: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代理人签署: 日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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