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有限公司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技术研究是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为强化科研意识,充分调动我公司广大研发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提升我公司的研发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量单位为“分”,1分相当于研发工作量1工时。

专职科研人员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标准为240分,承担计划内研发任务的递减。

第三条 符合《****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立项的科研项目,其科研工作量等于立项分与经费分之和。与公司外合作的项目,我公司为主持单位的计80%;我公司为第二、第三位次的分别计40%、20%。项目负责人(或我公司的第一参与人)将科研项目工作量分配给课题组成员(或我公司参与人员)。

1.立项分(分/项):国家级重点项目400,一般项目200;省(部、委)级项目100;地(厅)级项目20。横向项目一般按地(厅)级计。立项分按立项的年份一次计给。

2.经费分(分/万元)按年度实到经费计给:一般项目20,重点项目50。

第四条 获科研成果奖、研发成果奖(分/项):国家级一等奖300,二等奖1500,三等奖500,四等奖200;省(部、委)级一等奖400,二等奖200,三等奖100,四等奖50;地(厅)级一等奖80,二等奖50,三等奖30。获奖成果的界定按相关规定执行。同

一成果获多个奖项的,只以最高奖项计分。

第五条 职务发明的授权专利(分/项):发明专利120;实用新型80;外观设计40。

第六条 成果鉴定(分/项):国家级200;省(部、委)级100。

第七条 发表研发论文(分/篇):《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300;被SCI,EI,ISTP,SSCI,A&HCI收录150;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新华文摘》转载100,论点摘要(编)60;全国性一级学会级研发刊物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50;其它中文核心期刊40;一般研发刊物20;增刊、专刊及有刊号的论文集

10。在研发刊物上第一次发表的艺术作品、工程作品,一般是一个作品视作一篇论文。在国外研发刊物上发表的研发论文或作品,视具体情况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与公司外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计分方法按第三条有关比例规定执行。多人完成的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或我公司最高位次完成人在应得的总科研工作量范围内分配给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管理工作业绩良好、年度干部考核胜任以上(含胜任)的担任副经理以上行政管理、党务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减免科研工作量60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第三条至第六条按《***有限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有限公司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给予报酬

或奖励;第七条暂按10元/分的标准发给奖金(专职科研人员按超科研工作量部分计发奖金)。公司已有规定给予奖金奖励的科研成果仅根据本办法计算科研工作量,而不再另发奖金。第七条中的出版机构类别和刊物级别依据《中国新闻出版工作全书》(新闻出版署编)确认。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时间与年度业务考核相应;奖金发放时间与公司科技统计年报表上报时间相应。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量由学院(部、中心、室)按年度审核报科研设备处核定;科研奖励由学院(部、中心、、室)按年度审核报科研设备处核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正式在编在职研发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由科研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原则和标准,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和岗位员工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所做出的贡献,进一步激发自主创新潜力,根据国家和河南煤化集团有关科技成果奖励规定,结合永煤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励分类原则

第二条 永煤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分为收购奖励、提成奖励和评审奖励三种方式,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奖励原则。

收购奖励是指对纳入永煤公司内部技术市场化运作管理的有关科技成果进行模拟收购,按照产生的效益给予完成人一定的技术智力付出补偿的奖励。

提成奖励是指永煤公司对外专利转让、技术转让、新产品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后给予完成人一定比例收益提成的奖励。

评审奖励是指对获得各级各类成果进行的奖励。

第三条 永煤公司科技成果奖励设奖层次分为三级:公司级、子公司级、矿(厂)级。对于管理单位和层次较少的子公司(一矿、一厂即为一个子公司的)可与矿(厂)级奖励合并执行。

第四条 永煤公司科技成果奖励设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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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煤公司级科技成果奖设评审奖励制度和提成奖励制度,不设收购奖励制度。评审奖励类别有科技进步奖、QC成果奖、知识产权奖、专有技术奖、五小成果奖等。

子公司级科技成果奖励设评审奖励制度、提成奖励制度及收购奖励制度。评审奖励类别有科技进步奖、QC成果奖、知识产权奖、专有技术奖、五小成果奖等。

矿(厂)级科技成果奖励以收购奖励制度为主。收购奖励类别有应用技术成果(包含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成果、科技攻关成果、引进再创新成果四类)、新技术推广成果、软科学及管理创新成果、技术革新成果、五小成果等。

第五条 永煤公司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科技大会,并对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一次奖励;子公司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科技大会,并对期间科技成果进行一次奖励;矿(厂)级原则上每季度(或每月)组织一次奖励。科技成果奖励费用在各级提取的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科技成果奖励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科技成果奖申报条件:凡经矿(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验收或鉴定,并应用于生产实践,且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

(一)开发应用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其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实施后产生显著效益的应用研 - 3 -

究成果;

(二)为进入企业经营新领域进行的新技术、新工艺预研究成果,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技术水平达到永煤公司领先水平的技术开发成果;

(三)结合高、难、新的重大科技项目,开展科技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取得较好效益的科技攻关成果;

(四)在引进机械、装备中,积极消化吸收,为我所用、有所创新发展的引进再创新成果;

(五)首次在永煤公司内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对解决技术难点、技术关键有较大创新的推广成果;

(六)改进完善现有各种操作方法、软件、工艺、标准、规程、检验方法经采纳对永煤公司高效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方面有较大影响的软科学及管理创新成果;

(七)对永煤公司某领域(环节)中的生产工艺或操作方法有重大改进,局部改进设备和工艺装备,达到提高工效和节能降耗目的的技术革新成果;

(八)职工群众性创新活动中对生产经营现场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而形成的五小成果和QC成果;

(九)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发表的科技论文和各级交流获奖论文对永煤公司带来效益和美誉的知识产权成果。

第七条 同一科技成果永煤公司、子公司、各单位不得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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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科技成果收购奖励

第八条 矿(厂)单位是收购奖励的主体,所有符合收购范围条件内的科技成果都采取收购奖励方式,每季度(或每月)收购一次,收购要量大面广,只要有实用价值且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的都可收购。

第九条 各单位收购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所有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必须按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资料完整、齐全、科学,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确认的科技成果,方可给予收购奖励;未列入各级科技项目计划的属收购奖励范围的科技成果必须经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鉴定确认后予以收购。

第十条 科技成果收购奖励额度根据该成果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技术难度、工作量及可推广性来确定,按永煤公司规定程序由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专家组审查,技术委员会统一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矿(厂)单位可参照上述原则自行制定本单位内部科技成果收购办法,对下属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各矿(厂)单位根据表一收购标准结合单位科技经费提取实际情况明确本单位收购奖励标准,在实际执行中为了便于操作,可对于不同类别的科技成果按照等级制管理制定不同的收购奖励标准(此标准为上限控制标准,各单位自定标准时各 - 5 -

等级上限不能突破此标准)。

表一 科技成果收购奖励标准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报单位收购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填报收购奖励申请表,附验收鉴定证明和成果研究报告(或总结材料)一套材料,按时报送给单位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单位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拟收购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核评定,提出核价意见报经单位技术市场领导小组(或技术委员会)核定后进行收购奖励。

第五章 科技成果提成奖励

第十五条 永煤公司和子公司实行提成奖励。提成奖励目前仅限于专利转让、技术转让、新产品产业化三类。待条件时机成熟时逐步扩大到其他科技成果类别。

第十六条 永煤公司或子公司与外部其他单位签定的专利转让、技术转让、新产品产业化合同实施以后,并于当年产生经 - 6 -

济效益,永煤公司或子公司得到收益后才能对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提成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专利转让、技术转让、新产品产业化可以按第一年净收益的25%一次性提成奖励,也可以实行分三年分别从当年取得的净利润中按10%、15%、25%的比例给予提成奖励,也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中商定的其它办法计算。

第六章 科技成果评审奖励类别

第十八条 永煤公司科技成果奖评审奖励类别有科技进步奖、QC成果奖、知识产权奖、专有技术奖、五小成果奖等。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技术开发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重大工程成果、软科学成果四类。

(一)技术开发类:该类项目应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影响。

(二)新技术推广应用类:该类项目应突出在新技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进行了再创新,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重大工程类:该类项目应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以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

(四)软科学类: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 - 7 -

创新及有关管理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所做出的研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经实践证明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QC成果奖是指对职工群众性创新过程中围绕生产经营出现的技术难题和管理局限为提高工作效率及产品质量应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活动而形成的成果进行的奖励,其评审办法按《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奖是指对形成知识产权给永煤公司带来美誉的授权职务专利、发表科技论文和交流获奖论文等完成人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专有技术奖是指职工群众性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已经颁布或正在使用的国家、行业、企业技术标准,或能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工作效率的技术、管理手册,或具有独特技术属性(加工、制作、维修、调校、测试、试验、控制、程序编排等)、能够提高安全生产或产品质量水平并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操作法、专有技术、工艺及管理规范等进行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五小成果奖是指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能解决生产岗位上存在的问题,使技术性能、工效得到明显提高,对管理或生产提出的新思路,促进企业的安全高效发展。经评审认定后进行奖励,其评审办法可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永煤公司级科技进步奖分为科技创新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四个等级。评审主要依据技术水平和 - 8 -

综合效益,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科技创新最高奖:技术难度十分大,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企业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拓展企业经营领域起到关键作用,有特别贡献的科技成果(该奖项从科技进步一等奖中产生,由永煤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可以空缺)。

(二)科技进步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极大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进步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进步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永煤公司内领先水平,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七章 科技进步奖申请

第二十五条 所有经过永煤公司评议、验收、鉴定的科技成果可以参加永煤公司级科技进步奖评审。通过地市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可参加地市和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评审。由永煤公司审定后统一申报。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申请各级奖励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进行申请,也可由第一完成单位委托第二完成单位进行申请,申请时完成单位名称、完成人员名单及排序应与验收鉴定证书上的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及排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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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申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时可通过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学院教育部门、协会学会部门等不同的途径,由第一完成单位进行申请或由第一完成单位委托第二完成单位进行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报永煤公司科技进步奖须由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永煤公司各单位、各职能部门)提出申报,经该单位提出初评结论和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式一份报永煤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申报永煤公司科技成果评审奖励材料主要包括:永煤永煤公司科技进步奖申报表、成果研究报告、验收鉴定证书,或具有同类性质(如专利证书)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第三十条 接到申报材料后,永煤公司科技管理部门首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所申报的成果是否符合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是否已获得其它科技奖励、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手续及申报奖励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补充修订,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科技成果进行汇总并分组。

第三十一条 永煤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将科技成果汇总结果和分组情况向永煤公司技术委员会报告,确定科技进步奖评审准则,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章 科技成果评审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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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永煤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

科技创新最高奖奖金100万元(奖励标准也可根据产生效益情况进行浮动),特等奖奖金10万元,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4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省部级、煤化集团及地厅级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对获得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执行,无文件规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地厅(煤化集团)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以个人名义参与获得的上述奖项不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QC成果奖奖励标准

获得国优QC成果奖的QC成果奖励20000元;获得省部级QC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QC成果,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奖励;获得地厅级QC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QC成果,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2500元的奖励。永煤公司QC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QC成果,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奖励对象主要是永煤公司员工所取得的授权职务专利、发表论文和交流获奖论文的完成人,奖金由主要完成人领取分配。非职务专利、未授权职务专利、未发表论 - 11 -

文、发表论文第一作者不是本单位的或发表时不在本单位工作的、未获奖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奖不重复奖励,不越级奖励,由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授权职务专利奖励建议标准见表二:(此标准为上限控制标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永煤公司规定标准以内自定奖励标准。)

表二 职务专利奖励标准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三十八条 发表论文按发表的国内CN期刊级别实行等级制奖励。交流获奖论文有文件奖励标准的按文件执行,无文件奖励标准的按表三进行奖励。(此标准为上限控制标准,各单位自定标准时各等级上限不能突破此标准。)

表三 论文奖励标准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三十九条 专有技术奖奖励标准可参考表四:(各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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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在永煤公司规定标准以内自定奖励标准,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单个专有技术成果的奖励金额超过3万元时需上报永煤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核。)

表四 专有技术奖奖励等级建议上限标准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注:

(一)专有工艺、各种操作法获得行业认可的奖励10000元。

(二)起草技术标准、技术管理手册、管理规范的主持者,按上述奖励等级(标准)的15%奖励个人。

(三)起草技术标准、技术管理手册、管理规范的参与者,按上述奖励等级(标准)的10%奖励个人。

第四十条 获多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奖金只能享受一次,可按较高的一种享受,高于原发放标准时只补发差额部分,按奖金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奖金分配原则

(一)奖金应分配给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严禁实行平均分配,建议分配比例如下:项目负责人不低于20%,组织者(至多2人)每人不超过10%,主要实施参加者(至多2人)每人不低于10%,其余人员分配剩 - 13 -

余奖金。本单位和其他部门不得干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分配结果报永煤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协商,按照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不得剽窃成果内容。

第四十三条 申报永煤公司科技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实,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永煤公司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永煤控股〔2010〕162号)文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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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公司 创新 奖励 办法 通知

主办:技术信息中心 20xx年6月20日印发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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