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简介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修订简介

一、2013版《施工合同》制订依据

1、依据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3、借鉴和吸纳了近些年来国内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

二、2013版《施工合同》整体情况介绍和主要特点

1、整体情况

整体结构来看,2013版与1999版《施工合同》一样,分为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大部分。

新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1999版本为10条),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新增内容)、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含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补充协议(新增内容)、合同生效、合同份数(新增内容)等重要内容。

新通用合同条款共20条117款,不再分章节(1999版通用条款总共11章节47条177款),虽然条款有所减少,

但所包含的内容更加完善。通用合同条款具体20条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专用合同条款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相应地增加或完善了相关内容。

附件从3个增加到了11个。新增附件是将近些年在实际中已要求做的附件加以明确。

2、主要特点

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

(1)增订了八项新的内容: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商定与确定、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2)合同结构体系更加完善,权利义务更加具体、合理,有利于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增强了合理性和科学性。

(3)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增加了暂估价的规定,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操作程序。

(4)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

(5)加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规范文本的衔接,提高了合同的适用性。

(三)新版《施工合同》实施中,需关注的问题

1、新版《施工合同》在实际中能否全面遵照执行有待实践观察,因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说明中表述:其文本为非强制性合同文本;

新版《施工合同》使得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和地位的对等比较合理,同时也给合同各方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达到全面实施,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沟通和协商。

2、索赔时限

在1999版合同体系下,承包人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但并未明确规定超过28天视为放弃索赔权利,而新合同明确规定了索赔除斥期间:

即承发包双方最长索赔提出时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在此期间若未能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则丧失索赔的权利;

要求监理的回复时间为42天,否则视同认可。

此条具有根本性意义,索赔纠纷的解决被前置到合同履约过程中,而不再遗留到合同履行完毕时,因此,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都有必要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提供与履约过程相应的签证和索赔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3、争议的解决

新增争议评审机制,这种机制在国际上被称为DRB,是国际上成熟的做法,即时性解决问题。香港100%的政府投资工程都采用该机制,英国等国家也适用该机制,排除了大量的工程纠纷的诉讼或仲裁。

按新版《施工合同》规定,争议评审虽然不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但一旦约定,则必须遵守,未经争议评审,不能提起仲裁或诉讼。从争议评审的过程来看,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的草拟;文件、图纸及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筛选;评审后执行协议的拟订等工作都需要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争议评审最多的就是索赔,要求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不断地主张权利、收集证据,通过评审解决争议机制进行,大部分争议纠纷将在施工过程中得到解决。这要求承发包双方必须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提供资料,有律师必要的专业指导甚至全程参与。

当事人若不接受评审意见,则应在14天内将争议提交

仲裁机构或进行诉讼。

4、合同变更

新合同规定的“成本加利润”的变更估价原则,这是一项全新的规定,对承发包双方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承包方合同变更获取利润更加有理有据,业主也有了支付依据。

5、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满终止证书

工程接收证书制度及缺陷责任期满终止证书制度,这两个制度将有利于减少或避免实践中常见的竣工验收交付纠纷、竣工结算以及返还保修金纠纷。两个证书制度是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保护和实现的全新规定,实施中应注意相关操作程序和必要的签证。

6、最终结算证书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算证书。

此证明生效后,不得再有任何相关主张另行提出(如索赔、价款或工程量的误差等)。

此规定与1999版合同有质的出入(1999版即使结算后仍可以主张)。

 

第二篇:20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

发布日期:2013-11-05 08:50:56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于7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

一、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双向担保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第2.5款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第3.7款则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这两个条款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以其合同义务向对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以保证实现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目的。既符合国家对投资人合理审慎投资的要求,也符合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供履约保障的惯例做法,同时还能促进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证工期和质量等综合目标的完成。

(二)、合理调价制度。为解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通用条款第11.1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有利于解决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纠纷。

(三)、缺陷责任期制度。为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的争议,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引入了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进一步有效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和工

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

(四)、工程系列保险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除对工程保险作出规定外,还根据全国人大对《建筑法》的修改意见,对工伤保险作了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工程系列保险制度不仅完善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还对今后可能会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险等制度预留了执行的空间,这与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已基本接轨。

(五)、商定或确定制度。合同履行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为发承包双方就履行事项产生分歧,如分歧不予及时处理即可转化成为合同履行的障碍,最终致使合同不能履行。2013版施工合同在通用合同条款的第4.4条引入了“商定或确定”制度,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并明确了该项制度起动的前提条件。

(六)、索赔期限制度。为了确保工程索赔的及时性,同时便于合同双方及时进行索赔证据的收集和评估,借鉴国外众多施工合同的规定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的规定,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对发承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为28天,并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未在28天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失。

(七)、双倍赔偿制度。为了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从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出发,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设立了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双倍赔偿制度,该制度中包括了通知、合理期限改正等程序性规定,最终仍不履约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该规定在竣工结算审核、最终结清两个对应条款中均有体现。

(八)、争议评审解决制度。鉴于施工合同周期长、合同管理要素多的特点,2013

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0.3款引入了争议评审解决机制,以期提高工程合同争议解决的效率,并保障其专业性。争议评审解决机制根据合同各方约定,可以由专家全过程参与,也可以单独发表评审意见,可以极大地消化工程合同履行中的分歧,减少合同履行困难,防止合同履行障碍,快速定纷止争,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另一角度看,争议评审解决制度属于增加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也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建筑市场提供了新的纠纷解决路径。

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

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2013版施工合同对合同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在合同要素上进行优化、合并与补充。2013版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三大部分组成,并同时附具了11个合同附件格式。

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

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其他方式合同,其他方式合同包含成本加酬金合同及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还原了上述计价方式真实含义,并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以满足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便于合同双方的实践操作。

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了暂估价内容,并根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选择方式和程序。2013版施工合同将暂估价项目具体分为两类,分别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并根据不同类别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程序及时间节点,便于暂估价项目的实施,提高工程的效率和效益,以保证暂估价项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

增加了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内容。2013版施工合同通过在协议书中引入宣誓性承诺条款及合同备案条款以遏制阴阳合同的发生;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通过增加限定新增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限定专业分包人及劳务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人员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账户约定等条款,保证承包人实际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人员名单保持一致,有利于解决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3版施工合同立足建设工程实践,在综合各方建议的基础上,结合FIDIC合同等,完善了暂停施工条款,增加了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和暂停施工解约条款,以此解决工程长期停工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悬而未决等问题,避免因此影响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同时增加了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的约定,避免因暂停施工对工程后续施工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失,导致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重受损,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

2013版施工合同第1.3约定,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依据2013版施工合同第11.2条,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

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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