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 司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公司名称               

注 册 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名称变更;(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3)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因名称转让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名称转让双方关于名称转让公告的报样、转让方企业的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或转让方企业的注销证明。

住所变更:(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3)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公司在不实际改变住所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所写法的变更,但需提交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对住所写法的变更作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无需另行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经营范围变更:(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字样。(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营业期限变更:(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册资本变更:(1)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册资本减少而实收资本未发生变动的,不提交验资证明。(4)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5)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实收资本变更:(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2)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相应申请减少实收资本的,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

股东名称变更:(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3)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4)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股东变更:(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拟转让股东对其他股东已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答复、以及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况的书面说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2)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注:法定代表人因自身更改姓名导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户籍证明。4、公司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类型变更:(1)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南京工商网(http://www.nj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发起人)”栏只填写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核发《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

 

第二篇: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333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333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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