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管理办法

公司停薪留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管理,针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行政部参照公司行政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

第三条、停薪留职是指为请假时间超过30天(不含)而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办理的停止工资发放但保留其职务的手续。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员工凡因个人需要长时间学习进修的、结婚需度假、家庭原因或员工因身体原因需要长期治疗的等特殊情况,长时间不能到公司上班,需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者,由员工本人提前三个工作日填写“停薪留职申请书”(详见附表1),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管理部审批,总经理核准后,按“停职留薪申请表”(详见附表2)内容做好工作交接后,一式两份,将申请书原件交行政管理部门人事部存档一份,呈送本人一份,方可离岗,非因正当理由停薪留职者,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根据公司规定,需要签约《员工停薪留职协议书》(详见附表3)。

第六条、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自从事与公司同行业同类工作岗位者,一经核实,视其已离职;凡停薪留职满一个月之内不能上班者,视其已离职。

第七条、交接工作手续办理及复职管理

1、停薪留职人员的离职交接手续及工资发放等运作程序与离职手续办理程序相同,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详见附表4)按规定进行审批;

2、办理停薪留职员工在约定的停薪留职时间期满后需回公司上岗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安排期满后就业。停薪留职期满后不能回公司上岗的,必须在停薪留职约定时间届满一周内续办手续,否则,公司视为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后,公司无义务为其保留原职位,停薪留职员工办理复职手续时,公司按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相关职位。

第八条、公司停薪留职人员待遇

1、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再享受在职时的工资、奖金等所有福利待遇。

2、停薪留职期间个人档案、工资关系、工龄可保留。

第九条、停薪留职期满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详见附表5)经原任部门负责人同意,管理部门审批,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办理复职手续。

第十条、其他相关事宜,一律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办理。

附则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发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 制: 会审: 签发: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附:公司停薪留职表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文 号

颁布日期

是否有效 劳人计[1983]61号 1983-06-11 是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老弱病残人员和为了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的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仍按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

[1983]42号文转发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已办理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

本通知不登报、不广播。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篇:员工停薪留职办法

员工停薪留职办法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稳定职工队伍,保持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稳定,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规范停薪留职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停薪留职原则

第一条 原XXX厂量化资产后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能上岗的员工方可办理停薪留职。

第二条 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老弱病残人员可以办理停薪留职。

第三条 保持关键岗位人员稳定,严格控制关键岗位人员办理停薪留职。

第二章 停薪留职程序

第四条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熟练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停薪留职,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 在岗员工办理停薪留职必须提前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停新留职手续,签订《代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

第六条 停薪留职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代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保留其劳动合同,由公司代理参加除工伤保险之外的其它社会保险。

第七条 《代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每年年初签订一次,停薪留职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未满要求回公司上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在交清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后可以中止协议安排上岗,公司无法安排上岗时协议继续执行。

第九条 停薪留职期满愿意回公司上班的,须提前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交清社会保险后安排上岗。停薪留职期满既未申请上班,又未继续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公司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第三章 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对停薪留职人员,公司只负责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离职手续,不再复职。

第十一条 公司保留停薪留职人员的员工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停薪留职人员按照《代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协议》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本人社会保险费用,从协议签订之日起逾期两个月不缴,公司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在本公司上班又未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人员,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停止其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停薪留职人员在协议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否则,按照《XXX公司劳资人事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