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笺标准格式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三、处方样式及说明 XXX医院专用处方笺 费别 自费 离休 二乙 医保自治区、市、县 请对号划√ 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住院病历号 科别/病区和床位号 临床诊断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Rp 底色为白色 医 师 药品金额 元 收费员 注 射 费 元 审核、调配 收款票据请贴附处方背面 核对、发药 大额处方患者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患者签名 联系地址或电话患者自愿填写 我省各医疗机构统一处方格式 新处方笺1月1日启用 2004-12-10 01:18:14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 记者黄锦军报道12月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的要求全省各医疗机构使用的处方必须统一格式。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普通、急诊、儿科、麻醉药品专用和精神药品专用等五种处方笺格式新处方笺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按照规定各地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格式印制除处方笺单位名称外其他项目不得作任何改动。社会医疗机构诊所、门诊部等由县市卫生局统一印制。原处方使用到20xx年12月31日止。处方在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处方底端空白处注明有效期限并再次签名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须在病历中予以说明。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必须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并手写签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手写开具处方。处方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说明。 关于全市医疗机构使用新格式处方笺的通知 发表日期20xx年9月15日 出处医政股 【编辑录入admin】 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玉市卫发201099号 关于全市医疗机构使用新格式处方笺的通知 市属及驻玉各医疗机构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现将新处方笺格式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统一印制规范书写。新处方笺于20xx年9月31日起正式启用原处方笺同时停止使用。此项工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请各医疗机构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处方规格 一、处方纸张大小为21.0厘米高×14.8厘米宽。 二、处方颜色与分类标注 一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二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三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三、 处方字体 一字体印刷颜色为黑色。 二分类标注为黑体三号字外加边框。 三“××处方笺”为楷体二号字。 四Rp为Times New Roman二号字。 五其余字体一律使用宋体五号字。 四、“××处方笺”“ ××”为医疗机构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的名称一致。 五、处方编号除“麻、精一”处方外可统一编号也可按处方类别分别编号位数由各医疗单位自定“麻、精一”处方 编号需单独编号。

六、各医疗机构印刷处方时不得改变本基本格式和减少本格式中的项目但可根据

本单位实际和工作需要增加项目如中医处方的配剂数、煎服法等项目。 附处方格式 普通处方样式 ××处方 处方编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或住址 临床诊断 Rp 医生签名 日期 药品金额 输液费 注射费 治疗费 调配 核对 发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样式 ××处方 处方编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或住址 临床诊断 Rp 医生签名 日期 药品金额 输液费 注射费 治疗费 调配 核对 发药 取药人 发出药品编号

 

第二篇:门诊处方笺书写标准(20xx)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

门诊处方书写质量标准

一、必须以蓝黑墨水或蓝黑油水的圆珠笔应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字迹清晰,无涂改,若需修改,改动较小的则划双线,并在修改处签名。改动较大的或改动姓名的必须重新书写。中文与拉丁文不能混写。

二、处方各项内容应填写完全,包括:

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成人应写明实足年龄,婴幼儿应写明实足岁月)、门诊号(住院号)、处方年月日、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法、医师签名、配方人签名、复核人签名、药价。

2、药品及制剂名称及剂量应以新版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及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使用化学元素符号(如将稀盐酸写成HCL)。

3、药品剂量及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码书写。药品剂量单位符合国家规定,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表示;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药物用法应写明外用部位及注射途径,每次剂量及每日用药次数。

三、医师签名及编号清楚、易辨认。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上级医师签字方可生效。

四、麻醉药品(含成瘾性药品)应用专用处方,必须是主治医师以上有资格开具,配方人员要双签字。

五、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病人开具麻醉药品处方,一次最多为5日常用量。

六、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不超过7日常用量。如有超量,由医师在药名处重复签名。

七、处方用药品种:每张西药处方限1—3个品种;恶性肿瘤患者,一次门诊限1—6个品种;一次门诊不同临床科室不得开具相同药品。

八、处方数量:对在同一个科室门诊就医的医保病人,只能开具一张处方;因病情需要联合使用西药、中药或者使用外用药的,可以开具两张处方,但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恶性肿瘤患者限6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九、处方用药量:急诊处方限1—3天用量(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量限1—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量限1—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量限2周用量;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一个月用量。

十、急诊处方,须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字。

十一、单张处方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十二、合理用药。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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