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经 济 犯 罪 控 告 书

控告人:王X玲、王X战(夫妻关系),现住XX市XX街XX小区

被控告人:王X娜,女,汉族,生于19xx年5月30日,现住XX市XX街东X巷X号 许X武,男,汉族,成年,现住XX市XX街东X巷X号

二人系夫妻关系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合同诈骗罪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于20xx年购买了一套位于XX市XX街西侧XX小区内幢号为2房号为1的七层西户两室两厅面积91.64平方米的二手房,并于20xx年3月9日与原房主被控告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同时交订房款一万元整,被控告人把原房产证(房产证编号为0201019204)交与控告人保管;

20xx年3月13日交第二笔房款五万五千元整,被控告人并写下证明“王X玲所付购房款包含#b@2费用,由卖方负责,王X玲不再承担,但如王X玲自行#b@2,所有费用自负,卖方王X娜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根据协议规定,在半年内控告人把房款结清,被控告人协助控告人办理过户手续;并口头约定剩余房款在被控告人给控告人新证时交付;

20xx年3月21日被控告人从控告人处将原房产证取走,并打有取条,目的是“用以办理房产证过户”,并承诺“办理完毕后将新证交与王X玲”;

之后,控告人多次催问办理过户的情况,被控告人一推再推,一直不说过户的事情。20xx年8月底,被控告人开始催逼第三笔房款,引起了控告人的怀疑。9月2日控告人从房管所查到原房产证已被冻结;9月5日又查出该套房产已于20xx年3月25日被抵押贷款,放款方是君召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四万元整,还款日期20xx年12月25日;后来被控告人也承认了此事,据此控告人拒付第三笔款;

但被控告人多次上门威逼,经过长时间的威胁之后,控告人的身心遭到了极大的伤害,被迫于20xx年11月22日在找了新的中间人后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规定:控告人将原购房余款九千元加上被控告人要求追加的七千元共计一万六千元整一并交与被控告人,房款就此全部结清,并规定被控告人在20xx年3月1日前将此套房屋的房产证交与控告人,并在十日内协助控告人把房产证过户到控告人名下,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在已经是20xx年,控告人多次催问,被控告人仍百般推托,仍无还款的打算,并扬言:即使还了贷款也不会把房产证过户到控告人的名下,而信用社已将被控告人不还贷款的事起诉至法院,控告人将要面临的是法院对此套房屋的查封、拍卖和钱房两空的局面;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王X娜和许X武及控告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控告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控告人在得到房款后,又采用欺诈的手段将该套房屋的原房产证骗走进行抵押贷款,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在被控告人有能力偿还贷款却拒不偿还,且不给控告人办理相应的房产过户手续,其主观上诈骗的故意十分明显,被控告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王X娜、许X武的合同诈骗罪。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王X玲、王X战

二○XX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