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1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背景

1999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总结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修订完成的,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该版合同自原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1999 版施工合同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具体表现为该版合同条件不能够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同内容与新近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尽公平以及合同风险分配不尽公平等几个方面的问题。示范文本修订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本次合同范本修订的基础工作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课题形式委托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牵头完成的。课

题组在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召开6 次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2010 年 12 月份,作为课题组工作成果的示范文本送审稿通过了专家鉴定,2011 年 4 月份该份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 年 4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建市〔2013〕56 号文件,发布了 2013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本文在介绍新版示范文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对修订后施工合同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以期让项目参与各方能够深入理解新版合同的适用条件,全面掌握新版合同的应用技巧。

2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文本结构

新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并包括了 11 个附件。

2.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规范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2.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4附 件

《示范文本》包括了 11 个附件,分别为协议书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支付担保格式、暂估价一览表。

3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条款解读

3.1 《协议书》部分的修订条款解读

3.1.1 将“合同价款”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999 版示范文本《协议书》部分对于工程价款的表述为“合同价款”,这一条款会给合同使用方造成“合同价格已经在协议书中确定”的印象。但即使是相同的合同价款数额,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其最后的工程款结算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需要在协议书中明确此合同价款是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得出来的。

例如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由于招标人应对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因此合同价格必然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只能是签约时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投标

或报价的“签约合同价”。为保障术语的一致性,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专门定义了“签约合同价”,并在 12 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合同价格形式。

3.1.2 当事人 “承诺 ”中增加了关于不另行签订 “黑白合同”的约定 新版《示范文本》在保留原版合同中承包人承诺按约完成工程、发包人承诺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的约定。

合同双方另行订立“黑白合同”的行为,既不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无法通过合同约定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因此,《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针对工程实践中往往是发包人一方试图通过签订“黑白合同”来降低工程价款、规避费税等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2 “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的重要条款解读

3.2.1 增加了部分词语定义

1999 版示范文本中词语定义为 23 个,新版示范文本的定义增加到 49 个。其中比较重要的新增词语定义包括:(1)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加了“缺陷责任期”的定义;(2)借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约定,增加了“基准日期”的定义;(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增加了“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的定义。

3.2.2 增加了“联络”条款

合同当事人和监理人之间为逃避合同义务,规避法律风险,相互之间推诿拒绝签署接收工程联络文件的情形在工程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种做法不但损害了合同参与各方的合作意愿,而且严重降低了工程施工效率,是诚信缺失的表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增加了工程联络条款,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3.2.3 增加了“知识产权”条款

为明确各类工程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3.2.4 [发包人]条款中增加了“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为预防发包人因建设资金不足而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并遵循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新版《示范文本》中增加了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3.2.5 [承包人]条款约定了分包人和雇佣人员保护内容

为防止承包人拖欠分包款和雇佣人员工资,范本通用条款中[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2.6 增加了[职业健康]条款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新版范本通用条款特别制订了[职业健康]条款,对于承包人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劳动环境、休息休假等作出了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3.2.7 增加了[环境保护]条款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8 增加了[测量放线]条款

借鉴了 FIDIC 系列合同条件中“测量”的惯例,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测量放线中基准数据的提供责任以及工程定位责任进行了约定:“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3.2.9 增加了[样品]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广义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材料供应均属凭样品买卖的采购合同。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样品的报送、封存和保管做了约定。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3.2.10 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对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做法。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暂估价项目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别提供了承包人自行招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招标以及承包人自行实施等方式供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

3.2.11 对合同价格调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参照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发改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做法,新版《示范文本》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1)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通用条款提供了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两种方法;(2)对于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条款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3.2.12 对“合同价格形式”做了新的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 8 条的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其中一种方式。新版《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它价格形式。

3.2.13 同时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条款

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立了“质量保修期限”的含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借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惯例,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新版《示范文本》明确了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义务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通用条款约定: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3.2.14 设立了“争议评审”制度

新版《示范文本》参照 FIDIC 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和“争议评审委员会”(DRB)制度,并结合我国工程管理实际,提出了专家解决工程争端的“争议评审”制度。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4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问题与不足

综合考察 2013 版《示范文本》的内容设计和条款安排,应当认为该合同条件反映了我国工程合同参与各方的权义关系,体现了合同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需要,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但是本次合同范本修订工作,未能妥善的解决下列问题。

4.1《示范文本》个别条款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例如通用条款 13.2.3[竣工日期]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但是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可见,在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问题上,示范文本与司法解释存在明显冲突,这将会给合同使用者造成困扰。

4.2《示范文本》部分条款设计尚缺乏配套制度

《示范文本》引入了专家“争议评审”制度,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时效性、专业化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建立起争议评审专家的认定考核、取费标准、评审规则等相关的配套制度。

4.3《示范文本》与其他合同文本的关系问题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 9 部委〔2007〕第 56 号令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合同通用条款;住建部结合本部门情况,于 2010 年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15 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适用于非强制招标工程项目,这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该版合同条件的应用和推广,需要由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的应用范围予以确认。

 

第二篇:关于组织学习20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组织学习2013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公司各部:

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为了提高公司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经公司研究决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细则。学习形式为在员工自学的基础上,外请专业人士答疑解惑,现场集中教学,最终进行学习效果考核。具体安排如下:

1、通知发布后十日内(10月29日至11月7日)各相关工作人员须认真自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各项细则。(合同范本(电子版)由综管部发送至员工个人outlook邮箱内,请注意查收)

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工程技术部全体人员;征地部涉及项目技术人员、签订和保管合同人员;财务部全体人员;综管部涉及签订、保管合同人员。

2、学习过程中要结合各自岗位实际,提出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公司将统一安排时间培训、讨论。

3、统一培训及讨论结束后,公司将进行培训效果考核。

培训及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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