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家暴)

民 事 诉 状

原告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4、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女儿的抚育费(支付至18岁);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10000元;

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告生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家庭关系非常紧张,至今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

更让人不能忍受的是,被告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特别是20xx年5月30日,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对原告施暴,将原告右眼外侧打开一2CM血口,缝了八针。

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且这段婚姻继续下去,原告将无法生存,为此,原告特具此状,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公断。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第二篇:民 事 诉 状

民 事 诉 状

原告:范晓松,男,19xx年11月8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阳春镇草坝村院子头组,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被告:甘宗琪,女,19xx年4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阳春镇草坝村院子头组,联系电话:159xxxxxxxx. 请求事项: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范丽由原告抚养教育,由被告承

担部分抚养教育费。

三、本案诉讼费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xx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xx年共同生活,19xx年7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范丽,今年14岁,之后我于20xx年12月1日与被告在江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渐渐学会打牌,一天比一天打得大,打三天三夜不归家,我和父母分别规劝被告,被告大吵大闹。20xx年被告的哥来帮我打谷子,叫被告去幺店子买肉,中午不见人影,到晚上时被告才回家,买的肉都臭了,只有拿去喂猪。20xx年我与被告到广东去打工,被告好逸恶劳,成天在外打牌,我不给被告钱,被告就谩骂我。20xx年正月初四,因被告赌博,我与被告吵架,我上班回家,被告退了租赁房,不知去向,之后经多方了解,被告到利兴制衣厂上班,我到

该厂去见被告,被告在自动门内,不出来,且没有共同语言,我多次用电话进行沟通,被告不接我的电话,从此我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综上所述:被告婚后好逸恶劳,常打牌赌博,对家庭没有责任,我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7年之久,且未履行夫妻之务,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呈请贵院判决如前请求事项。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