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家暴如何认定?

起诉离婚时,家暴如何认定?

根据近年来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三成以上,受害者多半为妇女和儿童。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自20xx年经人认识,于20xx年3月自愿登记结婚。郑某经常打骂原告王某轻则人格辱骂,重则拳脚相加。20xx年5月,王某提起诉讼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法庭判决】

法院经查明,婚后郑某制定了许多苛刻的家规,长期对王某进行威胁、施暴等行为,矛盾日积月累,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可能,遂判决准许王某与郑某离婚。

【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对王某构成家庭暴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与王某之间属于一般夫妻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家庭暴力”应如何认定,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马成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分析如下:

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出台,有关家庭暴力的法条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七条,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对此区别,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暴力引发的原因和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控制受害方、暴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一般夫妻纠纷不具备这些特征。

家庭暴力与一般夫妻纠纷的区别在于双方地位是否实质平等。一般夫妻纠纷中,夫妻双方的关系是平等的,目的是为了对家庭事务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商、互相妥协的手段达成目的,不存在有规律性、周期性的暴力发生。

而在本案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郑某采用给受害人定家规的方式,以暴力作为保证家规得以实施的手段,逼迫王某服从自己的意志,否则施以暴力惩罚,使受害人身心均受到伤害和恐惧,不敢违

抗,从而达到控制王某的目的。此种周期性的暴力,并伴随对王某身心不同程度地伤害,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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