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协议

场地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赵成忠

承租方(乙方):江苏宇迪物资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场地、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 出租场地、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厂房坐落在xx镇山南村山南大桥头路北 ,租赁建筑面积为1800平方米。

二、 场地、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场地、厂房装修日期 1个月,自2013月2日15起,至3月15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场地、厂房租赁自20xx年2月15日起,至20xx年2月15日止。租赁期3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场地、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场地、厂房租赁年租金为伍万元人民币。

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 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场地、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5@p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

五、场地、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场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场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场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场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场地、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场地、厂房的影响。

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场地、厂房转租和归还

1、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场地、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 租赁期满后,该场地、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场地、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 租赁期间,场地、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 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 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 门电话。如需 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 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 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 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 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 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 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 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江苏宇迪物资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行邳州营业部 帐号: 帐号:6632502255540229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邳州市xx镇

签约日期:20xx年02月15日

 

第二篇:场地租赁合同[1]

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资产名称与地点

甲方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杏宾路旁边的场地(加油站对面,面积约20000m2)出租给乙方作为堆放石头场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出租期自 2010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11 年 3 月 5 日止。期满后若乙方需要续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每月计人民币元),本协议生效后先付一个月的租金,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第四条 在租赁期间,如堆放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使用,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并不得无故阻拦乙方石头进场堆放。堆放在场地的石头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进行处理。乙方租赁甲方场地作为堆放石头场所,不得私自扩张面积或转租。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六条 租赁期满,甲乙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收回租赁

物,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章):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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