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豫人职〔20xx〕12号)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豫人职20xx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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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豫人职 〔2005〕12 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 [1998]54 号)《关于做好 2005 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4]105 号)和《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豫人 [2004]98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考试的范围

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人员,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中学、小学教师和申报艺术系列(美术专业除外)的人员,申报评审或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仍不作要求。

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律师、公证、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等系列(专业)的人员以及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国际商务专业除外)的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时,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全国或省内通用标准。

需转换系列(专业)的人员,除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外,外语不作要求。

二、考试的语种、专业类别和等级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开考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 3 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每个语种及专业类别分 A、 B、 C 三个等级。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确定参加考试的语种及专业类别。

国家未开考的古汉语和医古文仍由我省统一组织考试,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同时进行。考试分正高、副高、中级三个级别。

三、考试的对应级别

(一)A 级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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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申报其它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B 级的适用范围

1、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3、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4、申报未设正高级职务系列的(工程系列除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5、除高教、科研、卫生系列外,申报其它设置正高级职务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C 级的适用范围

1、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2、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除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外,申报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含参加全国及省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拟聘人员)

(四)下列人员可选考古汉语或一门外语

1、申报图书资料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申报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艺术系列美术专业从事国画创作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下列人员可选考医古文或一门外语

1、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前(不含 1977 年)正式参加并一直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进入中医药学校学习及中医学徒人员;

2、按照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卫政字 [1978]1583 号文件规定吸收到全民所有制中医药机构中的人员(即 1979 年统招人员);

3、申报或聘任卫生系列中医、中药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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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合格标准的确定

从 2005 年起,对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免费发放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参加我省组织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

五、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免于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外语考试期间从事援外工作或经省政府批准在国外考察访问不能参加当年外语考试的人员。

(三)经组织选派进疆工作或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人员。

(四)通过 BFT 高( A )级考试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五)出国留学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六)当年年底年满 50 周岁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七)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八)通过 BFT 中( I )级考试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九)在企业(不含企业中的事业单位)生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获得本专业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者:

1、省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省辖市科学技术奖一等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限前 3 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限前 3 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其他业绩特别突出,取得显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官网微信号:zhicheng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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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

计算机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

[2007]49、5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黑人发[2007]49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

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一)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

(三)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六)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八)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

(九)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

(十)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一)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十二)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按国家人事部确定的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结合我省情况,确定省内当年通用标准。

(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二)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成绩人员,均可评聘中级职称。各评委会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对外语的成绩标准自行掌握。考试成绩在晋升中级职称时一直有效。

三、有关要求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防止“一刀切”和形式主义。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也要结合本人从事的专业,不断提高外语能力,为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

(二)凡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提交原始佐证材料,并需在单位公示一周后方可申报。各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材料严格审查,切实保证职称推荐的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全省通报,专业技术人员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职称处反映,从而使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政策不断完善。

(四)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黑人发[2007]50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

职称计算机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参照国家完善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职称计算机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计算机考试

(一)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三)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四)取得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证书的;(五)取得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

用能力考试”两科以上合格证书的;

(六)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八)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根据当年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确定省

内合格成绩。

(一)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知识考试合格成绩人员,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二)凡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取得成绩人员,均可评聘中级职称。各评委会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对计算机的成绩标准自行掌握。考试成绩在晋升中级职称时一直有效。

三、有关要求

(一)计算机能力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计算机考试的严格要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也要结合本人从事的专业,不断提高计算机水平,为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

(二)凡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提交原始佐证材料,并需在单位公示一周后方可申报。各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材料严格审查,切实保证职称推荐

的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的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全省通报,专业技术人员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职称处反映,从而使我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政策不断完善。

(四)本文件处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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