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股协议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由于*****公司股东*****在20xx年4月29日离开公司,提出退本股权,特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姓名(转让方): 乙方姓名(受让方):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 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4、 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6、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 %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 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转让款的支付

(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篇:可换股票据协议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境内签订:

甲方: A公司 (下称 “发行人”)

乙方:B公司 (下称 “控股公司”)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称 “投资人”)

各方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

第一条协议事项

投资人承诺按约定认购发行人的股份。发行人承诺将投资人的全部出资,于控股公司上市时按约定条件换成控股公司的上市股份。控股公司承诺对发行人届时的换股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担保。

第二条出资总额

投资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

第三条可换股票据

发行人向投资人发出与其出资总额等额的可换股票据,当控股公司在合资格交易所公开招股时自动按约定兑换价格兑换为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资格的交易所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主板或创业板,或新加坡交易所或纳斯达克或任何经担保人不少于百份之____比例的股东批准或同意的任何交易所。

第四条认购日

于投资人收到书面通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第五条期限

如果可换股票据于发行日后一周年还未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发行人将与一周年时赎回可换股票据,赎回的利息为年息____%,在赎回时由发行人一次性偿付。

第六条兑换条件

可换股票据的兑换受制于合资格的交易所批准控股公司上市,并允许控股公司依可换股票据发行股票。

第七条兑换日期

合资格的交易所批准控股公司上市的当日。

第八条兑换价格。上市公司于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价格之的百份之____。

第九条冻结期

可置换股票在发行日起至上市后的____个月为冻结期,在此期间股份不得转让。

第十条转让限制

可换股票据不可以在任何交易所挂牌交易。未经发行人许可,可换股票据不得分红记账,也不得用于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投资人权利

投资人享有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保密规定

除了法律法规要求外,本合同中的各方承诺保持合同内容的机密性,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第十三条费用规定

发行人将承担所有安排费用,上市前合理而妥当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与发行可换股票据有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本合同中的条文应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并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所生的一切争议,指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限制披露

本合同只供各协议方及其法律顾问阅读,并不可准许其他人士阅读。在未得到发行人书面同意下,投资人或/及其法律顾问不得复印本合同。投资人不可使用本合同的内

容做其他用途及投资人也不得披露本合同中的内容于任何人士,除非其内容在各方无过错的情形下已在公众流传或因法律要求而公开。

第十七条优先权

一旦可换股票据兑换为担保人的股份,当发行人于担保人上市后三年内为了在中国境内上市而转为股份制公司之时,投资人有优先权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之一。

第十八条文本份数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各方签署,共叁份,三方各执壹份。以此为证。 以下签章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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