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本四)

员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本四)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本公司的工资标准与核算方式,使工资管理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执行的工资体系如下:

员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本四)

第三条  员工工资以月工资制为基准。

第四条  本公司所拥有工资计算期间为上个月21日到本月20日。

第五条  本公司的工资支付日规定如下:

1、工资原则上以在每月25日支付,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天支付。

2、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依前项之规定,由员工本人或其家属申请非常支付,但给付金额以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应得的工资为限。

(1)本人死亡时。

(2)本人退职或被解聘时。

(3)本人及抚养人生育、疾病、受意外灾害时。

(4)本人或抚养人结婚或丧葬时。

(5)其他经人事部门所认可的事情。

第六条  除依照法令应做的扣除外,劳工组织与公司协议的费用亦由工资中扣除。

二、基准内工资

第七条  基本工资的决定标准,原则上以本人对工作的完成能力为依据。

第八条  初任职人员的基本工资规定如下:

1、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司服务的员工的基本工资,依“初任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2、中途录用同行业人员时,其工资除考虑到员工的学历外,还需参考同行业之间的工资标准及年龄因素,且不得低于基本工资标准。

第九条  本公司采取定期调薪制,具体规定如下:

1、基本工资以每年定期调升一次为原则,但在此期间受惩戒者不在此列。

2、员工进入公司服务满一年之后,遇第一次调薪时,可根据员工表现调升其职级2-3级,并将相应调薪额加入基本工资中。

3、员工年满50以上时,其职能等级工资即保持不变,不在定期调薪范围之内,但在物价上涨提高基本工资时则可按比例上升。

第十条  晋升后的调薪依下列规定办理:

1、员工晋升职级时,基本工资也随之上升,并依“员工等级数加薪表”和“晋升职等年数调升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2、晋升的金额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时,应依下列标准给予加给,但是,职等数在4年内(标准晋升)晋升时,则不支付加给。

Ⅱ等Ⅲ等,Ⅲ等Ⅳ等:调升150元

Ⅳ等 Ⅴ等,Ⅴ等Ⅵ等:调升300元

第十一条  参与车间工作或工作时间内在车间执行公务者,应支付基本工资的14%作为各工场劳务津贴。

第十二条  具有管理监督职位的员工,依“责任津贴表”领取责任津贴,凡领取责任津贴的主管人员则不再支付超时工作津贴。

第十三条  在工资计算期间,员工的缺勤的日数依下列标准从工资中扣除:

员工缺勤工资扣除标准表

1、员工缺勤时的工资扣除额,得依上列工资扣除率乘以基本工资再加上标准扣除额的总和,从工资中扣除。

2、车间作业津贴及家庭津贴,实行减额方式计算。

3、特别休假(结婚、服丧、公民选举与召集、受不可抗拒天然灾害而缺勤)应视同上班。

4、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时的缺勤,以30分钟计算单位(未满30分钟者按30分钟计),合计达7小时者,视同缺勤一天。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与离职工员的工资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新进人员的初任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准,并依实际出勤上班日数计算支付。

2、死亡或离职人员的工资,按日计算并依实际出勤日数计算并发放工资总额。其他津贴(如工场劳务津贴、抚养津贴等)亦按日计算。

3、停职或复职时的工资,依下列方式计算:

员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本四)

三、基准外工资

第十五条  在要求工作时间外加班时,公司得依规定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一定比率支付工作津贴,其津贴标准包括下列三项:

1、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早到、晚上加班时,依计时工资标准×130%计算。

2、休假日津贴。星期日或节假日加班时,依计时工资标准×200%计算。

3、深夜加班津贴。晚上10点至次日清晨5点后延长加班,依计时工资标准×165%计算。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业务繁忙时需要员工加班,津贴核算如下:

1、执行三班制工作时间者,若因业务上的需要而必须连续执行工作时,其加班费应按下列比率增加给付:

(1)连续执行两班者,依实际加班时数增加20%的津贴。

(2)连续执行三班者,依实际加班时数增加50%的津贴。

(3)不得重复计算深夜加班津贴。

2、在指定休假日,替代休假人员执行公勤务时,每次以基本工资的计时工资×3.5%+300元,作为值班津贴。

第十七条  对于执行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每月支付特殊工作津贴300元。

第十八条  对于未居住公司住宅或宿舍的员工,按下列标准支付房屋津贴:

1、有配偶的员工或有亲属需抚养者700元/月。

2、单身自租屋居住者300元/月。

第十九条  交通津贴规定如下:

1、员工住地距离上班地点单程距离未超过10公里以上时,原则上由员工自行负担交通费用。

2、员工居住地距离上班地点单程距离超过10公里以上时,公司负担定期月票费用。

3、定期月票遗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停职金

第二十条  员工因工伤而停职时,工资依下列规定办理:

1、因公受伤时的缺勤,应视同上班;但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缺勤时原则上不得支付工资。

2、非因公受伤的缺勤不支付停职工资。

第二十一条  外调支援中因其他特别原因(如赴钱考察时)而停职者,其工资则因时因地而定,但工资的变动必须在事实发生的当日算起。

五、奖  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营业成长比例,并考虑员工的工作绩效及贡献程度,于每年6月或7月、11月或12月分两次发放奖金。

第二十三条  依据人事部及各单位主管人员评定出的员工的考绩、出勤率、对公司贡献程度,决定奖金发放的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员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本四)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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