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投资已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 产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_____产业。

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本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_____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各股东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 ;

乙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_% ;

第三条 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第 1 页 共 1 页

3、公司增资扩股成立后,应当在 10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60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四条 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第五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字日期: 签订地点:

 

第二篇: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

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

甲方:新疆大唐善德西部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7楼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830011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信任合作、互利互惠、平等协商的原则,就乙方投

资入股甲方(新疆大唐善德西部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事项以下简

称“交易中心”)事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协议:

一、此协议乙方为原(北京)大唐善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未

返佣代理商、未出金客户及未发放工资员工。

二、交易中心注册资本为叁亿元人民币。乙方所占交易中心的股

权比例以顾君辉所占交易中心49%的股权为上限。

三、乙方入股金额为原(北京)大唐善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欠金额: 元人民币。乙方出资额占交易中心注册资本的_____%(即为乙方实缴的出资比例)。

四、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所占交易中心的股份,委托顾君辉作为名义上的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材料之中,乙方为实际的出资人。

五、若发生因名义上的股东的自身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或者其利用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侵占公司财产或者损害股权利益的,甲方应返还乙方的实际出资,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按照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交易中心新增资本时,乙方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七、交易中心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公司分红。分红的时间和分红比例按照交易中心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八、未经交易中心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质押等形式处分上述股权。乙方转让其享有的部分股权的,应事先告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对其转让的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

九、未经交易中心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退股。否则退股无效。

十、乙甲双方应保守在履行协议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

对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漏。

十一、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利废止本协议。违约方须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十二、因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指甲、乙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管理信息、顾客名单、客户信息、交易数据、销售渠道、技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财务数据及本合同条款等相关信息及其他甲方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

十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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