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达州市青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达州市青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火石岭路930号3-3室。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从事网络科技、电子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通信网络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形象策划、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计算机硬件安装及维修服务。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长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万元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

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

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

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第二篇:3、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样本)

长沙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独自出资设立长沙市××××××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长沙市××××××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以执照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

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登报。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及出资方式为:

3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样本

第四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股东的权利:

1、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2、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1

3、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七条 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认缴的出资;

2、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4、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八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人代表;

3、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9、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0、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2、组织公司清算。

第九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1、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2

第十条 公司设(一)执行董事 (二)经理 (三)监事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确定,指定××担任,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执行股东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非股东人员;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确定,指定×××担任,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确定,指定×××担任,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4、依照法律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6、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限制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公司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人代表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4

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每一会计年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

1、股东决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公司因1、2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股东开始清算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到工商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股东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二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股东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5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股东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建立其他组织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和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6

承 诺 书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

本人现申请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就该公司的注册登记作如下承诺:

1、本公司的申请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自己没有一个人出资设立其它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如经查实,在公司核准登记前本人还有其它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撤销本公司登记。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3、如本承诺有虚假,可以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本人一定接受。

承诺人:

时 间:

7

长沙××××××××××××××

股东决定

为确保由我××一人出资设立的长沙××××××××××公司的运行和规范,现就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和公司章程等有关事项做出以下决定:

1、公司名称:长沙×××××××××××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3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样本

3、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壹名,指定××同志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聘请××为公司总经理。

4、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壹名,聘请××同志为公司监事。

5、确认所认定的任职人员符合法定任职要求,具备任职资格。

6、认可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

7、通过《长沙×××××××公司》章程。

8、同意委托××同志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事宜。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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