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自然人)

西安市青青河边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 公司名称:西安市青青河边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46号融尚第10区

第八条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网上销售服装、饰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电脑配件、电子产品、工艺品、家具、家居用品、户外用品。(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 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如下: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做出本章十五条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

(八)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做出决定。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营业期限。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基本章程的原则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名:

                     

 订立日期:20##年12月16日

 

第二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

有限公司章程

(适用于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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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 2

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 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 担任,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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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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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及其股东纠纷争议的解决途径: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合法、真实、有效的签章及申请登记材料。如因公司签章及股东签名、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股权确认引起的纠纷争议,由公司内部及其股东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之前,公司及争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公司登记机关提请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待人民法院裁决后,可持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请变更公司登记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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