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的证明

开具#5@p的证明

XXX地税局:

由XXXX建筑工程有限中标施工的XXX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xx年度XX项目工程,现需开具工程款肆佰壹拾伍万玖仟柒佰柒拾圆整(4159770.00元)。请按规定给予办理。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第二篇:开具发票的要求

开具和使用#5@p的要求一、开具#5@p的要求  开具#5@p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5@p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5@p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5@p联和抵扣联加盖#5@p专用章。开具#5@p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5@p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p;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p;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p。  二、使用#5@p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5@p管理规定使用#5@p,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5@p、#5@p监制章和#5@p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5@p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5@p;  (4)扩大#5@p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5@p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5@p真伪的便捷渠道。  三、#5@p开具的地点与运输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5@p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5@p的办法。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5@p。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5@p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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