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人身损害】

起诉状

原告: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第12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人身损害款共计17898元。

2、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一驾驶冀Fxxx号夏利牌小型轿车,将车停在向阳街与府西街十字路口东高山土产五交化门前处开车门时,与由西向东行骑着电动车行使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5638元。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冀Fxxx号小型轿车已在第二被告处承投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处于保险承保期内。

原告的受伤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痛楚,且二被告拒不赔偿,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1

 

第二篇:民事起诉状(人身损害赔偿)

民事起诉状

原 告:许XX,男,汉族,生于19xx年10月31日,身份证号码:32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镇XX经济开发区XX花园47幢XX室。

被 告:沈**,男,汉族,生于19xx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码:„„„„„„„„„„,住址:XX市XX区„„„„„„„„„„„„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68012.37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雇请原告拆除自家室内隔离墙。20xx年9月29日,原告在拆墙过程中,因墙体本身不牢固而突然倒下,将正在工作的原告砸伤,随后原告被送往XX区人民医院急诊,9月30日转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上海长征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L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2、L2右侧椎板骨折,3、L1、2双侧横突骨骨折,4、第6、7肋骨骨折。”在该院住院8天后又转到XX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xx年10月29日出院。原告在医疗终结后,XX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苏大司鉴所[XX2]临鉴字第3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原告属于八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的相关支出均由原告自行垫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方要求赔偿未果,之后又于20xx年9月24日通过XX姑苏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方致函要求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口头表示只愿意承担其中的18万元。事实上,原告受伤的医疗费一项就有十几万元了,远难弥补原告损失。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在受伤之后无法继续工作,又支出巨额医疗费用,生活已难以为继。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2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2份;

2、赔偿清单3份;

3、证据目录及其相关证据3份。

赔偿清单

1、 医疗费:125266.37元

2、 误工费:

3、 护理费:

4、 住院伙食补贴:

5、 交通费:

6、 必要的营养费:

7、 残疾赔偿金:

8、 残疾辅助器具(轮椅)费: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司法鉴定费:

以上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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