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地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发公司地址:                   物业管理公司地址:

        开发公司(章)辽宁正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赵立君(签章)

  本公司对您购买的  楼,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宅作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该房屋于20##年09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各项手续齐全。  

  二、该住宅工程由市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在施工中始终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三。本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见附表)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

  四、住户对商品房验收完毕,接收钥匙之日即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签订日期,住宅保修自此日起计算。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公司维修电话或认真填写附页中“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寄予我公司。因住户使用不当或进行家庭装修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

  五、住户人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若对我们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可向本公司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室外配套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本地建设行政本管部门申请协调。对动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叮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经省级以上资格的专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八、本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承担商品住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与销售合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用户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

  附件: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

     监制说明:
     1、本保证书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监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本质量保证书;
     3、本质量保证书可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每套商品住宅一式两份,一份开发企业存档,一份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提供给用户。

 

第二篇: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商的销售行为,强化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选用于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省建委核发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别墅、高档公寓等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房等。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销售(含预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和承诺,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二、 住宅结构按设计寿命终身保证使用;

三、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保修内容与期限;

1、 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3年;

2、 土建工程不短于1年,具体包括: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各起砂;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3、 卫生洁具,不短于1年;

4、 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不短于6个月;

5、 管道堵塞,不短于2个月;

6、 供冷、供热系统和设备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7、 其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四、 开发企业将商品住宅交付用户使用的具体时间;

五、 用户报修的单位通讯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六、 因质量原因退房的条件;

七、 因质量保修修引起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应当接受用户对其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一周的时间由用户验收。在验收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设备、设施运行的质量问题应及时给予解决。

第九条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 结构类型;

3、 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4、 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闭路电视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 有关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 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 配电负荷;

8、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义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对住户合理使用、保养和维护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经省级以上有资格的鉴定、检测部门的鉴定,住宅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住宅应予以退房。

第十六条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xx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