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谈判的合同

澳大利亚力拓集团与中国中铁有限公司合作合同

甲方: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澳大利亚力拓集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上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名称:双方中澳两国之间的铁矿经贸关系

第三条 合作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开始至20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合作经营方式:

1、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其中,甲方为现金投资方,投资款为 元人民币。乙方以澳大利亚力拓集团的商标、商誉、技术、经营管理系统和经验等无形资产以及合作项目投资中乙方现金投资不足部分的现金,进行投资。

2、由乙方全权管理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甲方不参与管理,但可委派一名财务收银人员参与项目管理。

3、利润分配方式为,

(1)乙方按年度(以每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日)固定分配利润,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计算方式以合作经营项目独立经济核算,乙方每年保底固定利润分配(无论合作经营项目实际盈亏状况)为乙方现金实际投资总额的25%,并以总公司的资产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方。

(2)合作经营项目当年度税后纯利润高于 万元人民币时,则乙方按照50%的比率分取定额红利。

(3)除乙方固定分配利润的其他利润,归甲方所有。合作经营期满,门店的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

(4)年利润金额以甲方提供的合作经营项目的年总营业收入及相关财务报表为准。如有疑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财务数据做出解释。

(5)不足一年的合作经营期,以该年度实际合作经营期除以12个月计算乙方的定额分利。

(6)乙方享有固定分利的起始日期为合作经营项目实际开业之日的次月首日为起始日。

(7)甲方为合作项目唯一管理经营方,无论经营年度实际风险和损失均需承担向乙方支付保底固定分利的责任。

第五条 甲方和乙方的出资方式

1.乙方许可门店使用甲方所有的商标、商誉、技术、经营管理系统和经验;委派店长和其他主管职员,并对门店员工进行招聘和培训。负责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广告、设备设施的购置、以及其他采购,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的制定、营销政策等一切经营管理事项。

2、甲方应分两次将其投资款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第一次出资应于本合同签定之后三日内交付50%投资资本,计50万元;第二次应于第一次资金交付后15天内交付50%的投资资本,计 万元。

3.甲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履行出资义务,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每日2‰的利率向乙方支付延误违约金。如超过期限壹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属甲方违约,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比例处理甲方的已出资额。

第八条 本合作项目的乙方投资权,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在合作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合作抽回资金,如乙方确需退出项目并抽回投资金,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70%由甲方退还;

2.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二年(含)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60%由甲方退还;

3.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年(含)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50%由甲方退还;

4.在签定合同之日起四年(含)以上不予以退还。

乙方在收到以上退还金额之日起,停止当年保底红利及享受利润分配,本合同自然终止,同时该合作项目所有权归甲方。

第七条 如甲方在合同期满内,单方提出取消合作关系,甲方除退还乙方全部投资额,还须按以下方式给予乙方赔偿:

1.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的30%赔偿;

2.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二年(含)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的40%赔偿;

3.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年(含)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50%赔偿;

4.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四年(含),甲方不得终止合同。

甲方按以上方式赔偿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当年的红利及利润分配,同时合作项目所有权归甲方。

第八条,合同期满后,合作项目经营场所内的所有资产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如乙方转让,甲方享有优先权。如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延长,在征得甲方认可后,双方可延续合作经营合同。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或改造。

2.负责办理经营场所所需的一切相关证照及手续,并由甲方出面注册公司法人或负责人。

3.人员培训及上岗。

4.全权负责及管理经营场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对门店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进行标准化管理。

5.全权负责及管理经营活动的财务支出、收入和其他财务事项。

6.与项目场地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7.将合作经营项目的年度总营业收入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于次年 月前交与乙方备案。

8.协助乙方寻找适合的营业用房。

9.对双方有意向的营业用房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收取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并查账质询。

2.不参与合作经营项目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

3.负责在合作项目当地或异地寻找经营活动场地。

4.须协助甲方办理经营场所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

5.负责处理甲方在当地经营中与有关部门的一切协商工作。

6.有权选择甲方推荐的任何但尚未投入装修的经营用房的合作投资。

第十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争议。在发生争议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以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附件二:甲乙双方有关证照或证件复印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商务谈判合同书

合同书

甲方:天津金汉斯

乙方:天津鹏飞广告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结成长期、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实现双方利益、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 权利与义务

1. 甲乙双方皆承认对方为自己的合作伙伴。

2.甲方全面授权合作方乙为其分店做平面印刷广告。

3.乙方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甲方的要求。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平面广告,如果达不到甲方要求的效果,乙方要赔偿甲方损失。

(二) 相互宣传

1. 甲乙双方应在彼此站点追踪报道合作方的市场推广计划及相关营销活动。

2. 甲乙双方都认可的适当时间内,双方在彼此站点上开设专栏,撰写并宣传与合作对方商业行为有关的话题(具体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 甲乙双方在有关化工材料专题的研讨会和金融、金融等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上,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4. 双方还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

(三)其他

1. 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 本协议有效期为10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3.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 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 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 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免费。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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