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奖惩制度范本

皇家庄园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本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正常管理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对本公司发展及社会公益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也为严肃纪律,对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员工给予惩处,进而促使全体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述四种:

    1. 表扬;

    2. 嘉奖;

3. 记功;

4. 记大功。

除上述行政奖励外,还包括经济奖励:奖品、有薪假期、奖金、加薪。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惩处分为下述四种: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解雇(辞退)。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还可追加相应经济处罚:赔偿、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表扬和现金奖励20-50元:

1. 品行端正,服从领导安排,工作努力,并能及时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

2. 有节约意识,能自发主动地为公司节省水、电、耗材等资源。

3. 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并乐于帮助同事或他人。

4. 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嘉奖和现金奖励50-200元:

    1. 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2. 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3. 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内,获取本科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4. 工作努力,表现突出,有明显进步者。

    5. 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能及时上报,避免严重后果发生者。

6. 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功和现金奖励200-500元:

1. 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2. 对舞弊和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检举或防止,减免公司损失者。

3. 管理、技术研究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4. 发现公司重大问题,能有效提出方案经采用效果明显者。

5. 对职责之外的事件处理恰当,或对潜在危险及时报告,及时减少公司损失者。

6. 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大功和现金奖励500-1000元:

1.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2. 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3. 维护公司利益并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者。

4. 遇意外事件或灾害,及时抢救并挽回公司重要财物损失者。

5. 对公司制度、管理、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成果显著者。

6.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表现的类同行为。

第八条  获得奖励的员工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将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1. 参加公司举行或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

2. 学习培训机会。

3. 职务晋升、加薪等。

第九条  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推荐和提供材料,填写《奖励申报单》,并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落实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10-30元或再追加警告处分:

1. 因过失发生工作上的错误,情节轻微者。

2. 对待客户态度恶劣或导致客户投诉者。

3. 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后果轻微,未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4. 工作时间喧哗、打闹、睡觉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5. 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事情者。

    6. 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者。

    7. 无故旷工者。

    8. 1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及以上者。

9. 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工牌者。

10. 人为损坏公司设备及物品,情节轻微者。

11.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50-100元或再追加记过处分:

1. 违反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 违反(公司奖惩制度)警告行为后,经劝告态度恶劣者。

    3.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4. 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

    5. 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中介费者。

    6. 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

    7. 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后果严重,不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8.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200-500元或再追加记大过处分:

1.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

2. 因保管不当或疏忽丢失公司资料或财物,情节严重者。

3. 泄露公司经营机密,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4. 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

5.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予以解雇(辞退):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者。

2. 员工间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影响严重或态度恶劣者。

3. 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偷窃公司资料者。

4. 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利益损失者。

5. 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公司技术资料、业务资料、财务资料等公司重要文件、商业机密泄露给他人或准备泄露者。情节严重者,通过司法部门追究民事与刑事责任。

6. 仿照公司领导签字或恶意篡改公司文件者。

7. 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使公司受到重大损失者。

8.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及财物受损者。

9. 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明、资质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者。

10. 参与非法组织者。

11. 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者。

12. 记大过2次给予解雇。

13.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除应承担的责任以外,须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保留对员工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

第十五条  员工的惩处由各部门领导提供材料和填写《惩处申报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员工在5个工作日内向直接上级主管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员工在10个工作日内向间接上级领导申诉。受理复议或申诉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第十八条  对员工进行奖励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九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雇(辞退)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条  凡按本制度第十四、十五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尚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二十一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同一年度中之功过可以相抵或转换,方法如下:

1. 一次表扬或嘉奖可与一次警告相抵。

2. 一次记功可与一次记过相抵。

3. 表扬3次记嘉奖一次。

4. 嘉奖3次给予记功一次。

5. 警告三次给予记过一次。

6. 记功3次给予记大功一次。

7. 记过3次给予记大过一次。

    8. 同年中三次记功,工资自动升一级。

    9. 同年中三次记过,工资自动降一级。

    10. 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二十二条  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取消其年终奖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公布实施。本制度的解释、修改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件:1.《奖励申报单》

          2.《惩处申报单》

 表1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注:本表格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公司和员工档案。

希望再接再厉,为今后取得更大的进步而努力,××××有限公司有你更精彩!

表2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注:本表格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公司和员工档案。

处罚不是目的,希望今后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成为××××有限公司的合格人才而努力。

 

第二篇:公司奖惩制度的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安全奖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

各部门、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公司制定的《安全奖惩规定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组织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附件:安全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二○一○年 月 日

安全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受控状态: 受控■ 非受控□

批准:

审核:

编制: 范东坡

20xx年 月 日发布 20xx年 月 日实施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公司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并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奖惩规定,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一般奖惩意见由安全办提出,经安全办主任同意后实施;较大奖惩意见由安全办提出,经安全办主任、安委会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第六条 奖惩的原则:部门奖惩的款项都落实到部门负责人;个人的落实到个人;部门已建立、健全了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的款项都落实到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分解实施。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安全奖励拨款列入年度预算,并纳入工资总额统一计划和管理。

第八条 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奖励方式,由安全办提出,从安全生产奖励费用中列支,人力资源部在工资计划中安排,由财务部拨付。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之一的,按20元/人、次处罚。

(一)未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的;

(三)叉车超速行驶;

(四)无证上岗的;

(五)违章乘坐叉车者

第十四条 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有责任部门,给予50元/次处罚。

第十五条 部门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账的或不符合要求按50元/次处罚。

第十六条 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或不齐全进行安全办上报备案的部门,按50元/项、次处罚。

第十七条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不能及时消除,但应制定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定的;不能及时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部门,50元/次。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经查实的50元/次。

第十九条 发现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500元/次。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有章不循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评先进。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部门、个人经济处罚,由人力资源部从工资中扣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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