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XXX,X,X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XX。

被告:XXX医院,地址:XXXXX。电话XXXXX。

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X 元,护理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交通费XXX元,食宿费XXX元,营养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XXX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因左眼视力模糊到XXX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高度近视并发的白内障,手术后左眼完全失明,无光感。被告在对原告的治疗中存在多处违规、失误与过错。

第一,手术前

1、术前诊断是XXXXX,该诊断缺乏依据,术前的各项检查均未显示原告的XXXX,原告从未陈述过自幼XXXX。

2、住院病史采集部分多处伪造,“XXXX”、“XXXX”等均为伪造。

3、术前的针对XXX的检查,不够认真详细,没有进行XXX检查、XXX检查、XXX检查、XXX检查、XXX检查等必要的眼部检查,从而导致被告对原告的XXX缺乏足够的了解,而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方案。

4、主治医生在术前私自收费不入账,不开#5@p。主治医生XXX向原告家属收取XXX的材料费用,其称比院里的要便宜几百元,而且这一部分是零报销的,不开收据和#5@p,让原告家属不要说.

第二,手术中

1、手术前协议书中签订的实施XXXX,但在之后原告复印的病例中,均记载实施的是XXXX,这种不一致要么是被告私自改变手术方案,没有征得原告和家属的同意;要么就是XXXX手术操作失败,被告为了推卸责任伪造病历。

2、手术协议书中表头和结尾处原告家属、医生签名字体一致,字体较细,且很潦草;中间部分意外危险及并发症字体较粗,并且工整,系手术失败后伪

造。原告家属明确表示,在签字时,手术协议书中并没有记载手术意外危险及并发症。

3、由于手术的失误,造成后囊膜破裂,无法置入人工晶体,导致原告失明。病例中记载医生术中发现后囊膜有钙化斑,无诊断依据。

第三,手术失败后

1、由于被告的失误,导致原告失明。术后医生诊断,原告左眼可能受到碰撞导致视网膜脱落,该诊断没有依据。

2、后经XXXX医院诊断,原告左眼实际为脉络膜脱落,被告不负责任的诊断,严重影响原告的后续治疗。

3、手术中记载,摘除晶体后,缝合切口,但是术后主治医生没有告知拆线的时间,导致该缝线一直在原告的眼中。

综上所述,原告的失明完全是因为被告XXX医院在这次白内障治疗中,治疗不当,术后诊断错误,最终导致原告失明,事后被告用各种方式掩盖、推卸自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男,1***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退休职工,住址天津市***区***路***楼7.

被上诉人:天津***医院,住所天津市***区***154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2、判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请人死亡赔偿金485860元;

3、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致使判决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认定事实不清,显失公平。

一审法院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本案的责任划分定案依据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定的效力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案件中,应该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进行审核,而不是完全依赖鉴定结论。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决案件责任分担的唯一证据。

被上诉人在整个医疗过程当中存在严重过错,被上诉人的过错直接导致***的死亡,并且被上诉人没有告知上诉人进行尸检,因此,被上诉人应对该医疗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承担40%责任事实认定不清,显失公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完全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 《民法通则》相关法律的效力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该法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

以改变或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因此,《民法通则》效力是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2)一审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赔偿范围,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中明文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使用“参照”一词而不是使用“依据”一词,因此,《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相一致的,法官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上位法没有作出规定,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了规定的,法官应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对于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作出规定,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未进行规定,因此,此种情形下应该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显失公正,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其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主持公道,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本案重新作出判决。

敬呈

天津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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