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出具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并与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一同披露。 第三条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按本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照本指引及有关规定逐项发表明确意见或结论。 本指引仅是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最低要求,本指引未明确要求,但律师认为对公司股票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意见。 第四条 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五条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六条 法律意见书应由2名以上(含2名)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第二章 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 第七条 律师应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 (一)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五)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应当对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进行说明;依据公司章程排除适用的,也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六)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法律风险;标的资产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资产相关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资格或资质; (七)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予以说明,充分揭示其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影响程度及存在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发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 (二)股票发行的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客观情况; (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律师无法取得应有证据; (四)律师已要求公司纠正、补充,而公司未予以纠正、补充; (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律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说明或改正。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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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项目中律师尽职调查之常见法律问题
刘志慧 张颖
三板市场全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自20xx年8月起,退市公司也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服务范围。所谓“新三板”,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为区别于原三板市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通常被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定位是为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投融资平台。“新三板”挂牌相对于主板上市,具有门槛低、成本低、程序便捷等特征,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可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便利融资,使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政府补助。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也可以实现转板上市的目的,转板机制一旦确定,企业可优先享受上市的“绿色通道”。鉴于以上种种益处,新三板自启动以来受到了证券业、企业界尤其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青睐。现在政府拟准备面向全国各地其他高新区企业打开方便之门的呼声颇高,所以目前,全国各地高新区先后出台相关鼓励政策,积极培育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争取成为首批扩大试点地区。
新三板的挂牌条件
新三板挂牌对象面向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挂牌条件是: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6、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企业是否具备新三板的挂牌条件,是否存在需在改制重组前解决的问题,这都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结合笔者经办的新三板项目, 1
发现以下几个问题在企业中普遍存在。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
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企业的股东也多为自然人,所以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够重视。企业在设立时大都会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选举、任职文件,但企业在设立后的运作过程中却容易忽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期限,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期限届满后只有连选才能连任。笔者在尽职调查中发现,企业往往缺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连任文件,从法律角度讲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不规范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往往建议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2、知识产权的存续问题
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均为高科技型企业,专利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技术。虽然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但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年费,否则专利权将被终止。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时企业会提供各项专利证书以证明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但如果仔细核查专利年费缴纳情况,就会发现企业所提供的专利有部分甚至大部分并未能按规定缴纳年费,对企业而言,未缴纳年费的这些专利已失效,企业的这些专利技术不再受到保护。
3、企业资产缺乏独立性问题
中小型企业的股东多为自然人,自然人股东通常掌握着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企业的资产也完全由其支配,所以在公司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会存在企业资产被股东占用的现象。比如企业出资购买的机动车辆,车辆所有人却办至股东个人名下,由股东实际占有、使用。这使得企业资产与股东资产相混淆,导致企业资产缺乏独立性。针对此种现象,我们一般会建议企业与股东进行资产界定,以免出现企业资产产权不清晰的问题。
4、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
劳动用工不规范是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的一大问题。由于企业的用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缺乏稳定性,加之企业往往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目的考虑,很少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若要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必须严格规范劳动用工问题。我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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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企业在上报材料之前,将劳动用工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解决。
5、同业竞争问题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同业竞争的存在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严格禁止同业竞争,为此主办券商、律师也会要求拟挂牌企业避免同业竞争。律师在尽职调查时需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多方面判断是否与企业构成同业竞争。对存在同业竞争的,我们会建议采取重组、转让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当前,“新三板”扩容在即,全国几十家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纷纷提出抢跑“新三板”,希望通过笔者对经办新三板项目中遇到的问题的探讨,帮助企业积极做好挂牌“新三板”的准备工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出具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并与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一同披露。
第三条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按本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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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对照本指引及有关规定逐项发表明确意见或结论。
本指引仅是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最低要求,本指引未明确要求,但律师认为对公司股票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意见。
第四条 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五条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六条 法律意见书应由2名以上(含2名)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第二章 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
第七条 律师应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
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
(一)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五)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应当对优先认购的相关程
序及认购结果进行说明;依据公司章程排除适用的,也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六)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法律风险;标的资产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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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资产相关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资格或资质;
(七)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予以
说明,充分揭示其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影响程度及存在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发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
(二)股票发行的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
映客观情况;
(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律师无法取
得应有证据;
(四)律师已要求公司纠正、补充,而公司未予以纠正、
补充;
(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
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律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说明或改正。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三板律师对公司合法合规事项尽职调查内容和方法
新三板律师对公司合法合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和方法进行调查:
一、调查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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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营已满二年的: 调查内容:
1、判断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
2、核实公司设立、存续是否满二年。
调查方法:
查阅公司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年度检验等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营不足二年的,还需要调查:
调查内容:
1、判断公司整体变更的合法合规性。
调查方法:查阅公司整体变更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
2、调查公司变更时是否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原帐面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本总额是否不高于公司净资产。
调查方法:查阅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3、调查公司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化或变更,判断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调查方法: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顾问,查阅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等。
二、调查公司获得河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的情况:
1、调查内容: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公司属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的函。
2、调查方法:查阅此函。
三、调查公司最近二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调查内容一:
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调查方法:
1、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
2、查阅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能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性文件。
(二)调查内容二:
了解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
调查方法:
1、询问公司管理层;
2、查阅公司档案;
3、向税务部门等查询。
四、调查公司最近二年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
(一)调查内容:
1、判断公司最近二年股权是否发生过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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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断公司最近二年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
3、核查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动,画出每次股权变动情况图表。
(二)调查方法:
1、查阅公司设立及最近二年股权变动时的批准文件以及验资报告;
2、查阅股东股权凭证(外部);
3、核对公司股东名册(内部);
4、查阅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五、调查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
(一)调查内容:
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质押等转让限制情形及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
(二)调查方法:
1、与公司股东个人或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交谈,取得其书面声明;
2、查阅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核实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的情形。
六、调查公司主要财产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他争议。
(一)调查内容:
1、关注公司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
2、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
3、判断公司主要财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他争议。
(二)调查方法:
1、查阅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
2、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3、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
七、调查公司的重大债务。
(一)调查内容:
1、关注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债务;
3、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
(二)调查方法:
1、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谈;
2、查阅相关合同、董事会决议;
3、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等。
八、调查公司的纳税情况。
(一)调查内容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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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调查方法:
1、询问公司税务负责人;
2、查阅公司税务登记证。
(二)调查内容二:
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形,是否受过税务部门的处罚。
调查方法:查阅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纳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报告等资料。
(三)调查内容三:
判断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调查方法:查阅公司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
九、调查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一)调查内容:
1、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受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
2、公司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是否受过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二)调查方法:
1、询问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2、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
3、取得公司有关书面声明等。
十、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一)调查内容:
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取得高管声明。
(二)调查方法:
1、询问公司管理层;
2、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
3、取得管理层对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及其影响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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