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诺江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诺江,局长

行政复议申请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欣都公司)不服答复人颁发川采证(2011)字0006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通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就行政复议申请人所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要求作如下答复:

一、答复人颁发的川采证(2011)字0006号《河道采砂许可证》合法有效。

欣都公司20xx年2月2日取得了为通达路供料,开采广纳丁滩坝河段砂石资源权,答复人与欣都公司签订了《通达路改建工程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合同》,同时答复人依法向欣都公司颁发了川采证(2010)字0015号《河道采砂许可证》,该合同或采砂许可证明确了采砂期限、范围、作业方式、用途等。20xx年1月27日,期限届满后,欣都公司未取得河道采砂权,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继续在河道采砂达 月之久,答复人于 年 月 日向欣都公司收取了无证采砂期间河道砂石资源费 万元并开具#5@p(#5@p号为0017040521)。

20xx年3月18日答复人曾受理过欣都公司续办采砂许可证申请(办件编号511921-20110318-000021),3月25日

答复人对该公司申请采砂作出了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了理由,告知了复议权和诉讼权。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之后,该公司未向答复人提交过采砂申请,其行政复议申请中陈述20xx年7月29日向答复人递交过采砂申请与事实不符。

20xx年7月28日另一单位通江县鸿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鸿茂公司)向答复人提交了办理为巴达铁路工程供料,请求在广纳丁滩坝河段采砂申请,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8月15日答复人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鸿茂公司颁发了川采证(2011)字0006号《河道采砂许可证》,同时答复人与鸿茂公司签订了《巴达铁路工程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合同》,该合同和采砂许可证载明了许可决定有关内容。

答复人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能,办理河道采砂许可,作出许可决定的首要条件是符合河道采砂规划。近年来,砂石建材十分紧缺,为保证重点工程供料,县人民政府及时调整河道采砂规划,答复人在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中必须执行河道采砂规划的调整。答复人对欣都公司、鸿茂公司作出的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是按照当时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作出的,是公开公平、合理合法的,颁发的川采证(2011)字0006号《河道采砂许可证》是有效的。

二、答复人执行采砂许可证“一年一办”的政策准确无

误。

欣都公司对采砂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办”的政策规定误解为“一年一卖”,并要求纠正这一做法;采砂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办”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 )作出的规定,答复人无权更改,只能遵照执行。

此致

通江县人民政府

附:1、川采证(2010)字0015号《河道采砂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2、511921-20110318-000021号办件资料

3、0017040521号收费票据

4、川采证(2011)字0006号《河道采砂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

6、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资料

7、《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

答复人:诺江县水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第二篇:行政复议答复书1

行政复议答复书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对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机关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 )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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