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办园申请书

民办幼儿园办园申请书

大化县教育局: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切实提高公民素质,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号召,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分力量,我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幼儿园。我开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如下:

幼儿园名称:百马星光幼儿园

幼儿园性质:民办、自然人并具备法人条件。

指导思想:坚持依法办园,以德治园,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学前教育纲要为指导,以先进的幼儿教育理念为理论依据,以促进儿童发展为根本,全面实施启蒙教育,为培养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亲近自然,爱护环境,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的新一代儿童做出贡献。

办园理念:未来要靠我们去创造,而创造的最好方式是教育,幼儿是最具塑造潜能的群体,幼儿是初生的太阳,国家的栋梁,未来的希望。所以我要用最好的环境教育来培养幼儿。让孩子在玩的过程中学,在学的过程中玩。反对传统教学,追求新的教学方针。我园采用符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活动教学法,利用高质量、科学化的教学手段而设

计合乎时代要求的课程。通过手指算法、启 蒙阅读等特色教学,努力开发幼儿智力潜能,有效拓展幼儿智商,为幼儿的教育 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办园条件:我园地处大化县百马乡街上,属租用他人房子,手续完善。占地面积 平方米,预计开设一个班,班额 30 人。园舍固定,坚固耐用安全,环境无污染、无噪音。园内设臵活动室、寝室、厕所、厨房等,自然光充足。本园按国家要求,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教育教学设备、大中小型玩具、图书、桌椅、床、厨房设备等。我园按照国家规定的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各类人员,现有园长兼教师一名,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学历。

招生范围:百马乡百马村适龄儿童。

交通方式:家长自己接送。

请给予批准开办为谢!

申请人:蓝 艳

20xx年6月5日

百马星光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创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向21世纪的现代示范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应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个人投资5余万元兴办了百马星光幼儿园。幼儿园集食宿、教学、娱乐为一体。幼儿园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服务于家长,服务本村群众”为宗旨,以“为

培养具有完善的人格,扎实的学力,富有实践应用能力,个性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代完美新人打下坚实的基础。即从小学做人。”为目标,以“洁〃静〃雅,真〃信〃实”为园风,以“献身〃求真〃创新”为教风,以“动手〃动脑〃乐学”为学风,以“自律〃民主〃开拓”为管理者工作作风。

第三条 每年的9月1日为幼儿园纪念日。

第四条 幼儿园实行全日制,办园规模为1个教学班30人。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经济上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业务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人员编制由经营者根据国家规定及幼儿园办学规模核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

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村委会的联系和合作。

第七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八条 幼儿园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幼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九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由园方与教工商定,对不能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别的工作,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条 新引进的人员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

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幼儿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由活动。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十四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不动声色的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辅以本地语言开展教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十九条 总务后勤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

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

第二十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于幼儿保教费。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园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五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室外环境有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安全文明环境,做到净化、美化、童化。

第二十四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全体教职工中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校园管理,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

作学习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行 “文明示范岗”值勤制度,培养学习“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教师应自觉按照《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对待事业有爱心,投入工作能全心;教育孩子有耐心,生活护理能细心;教育教学肯用心,家长工作能热心;同志之间有诚心,幼儿事事能关心。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自觉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年终工作有总结,幼儿园每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的考核,年终考核以月考核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规程》的教职工,按《幼儿园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第三十八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条 幼儿园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饱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报县教育局批准实施。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园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民办幼儿园办园申请书

特别说明

此资料来自豆丁网()

您现在所看到的文档是使用下载器所生成的文档

此文档的原件位于

感谢您的支持

抱米花

/p-252231032.html

民办幼儿园办园申请书

民办幼儿园办园申请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