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抚养权变更起诉书

20xx年抚养权变更起诉状

原告周某,女, 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xx路xx号xx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x路xx号某某花园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女儿由原告抚养;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女儿;

事实和理由:

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在大学期间相识相恋,于19XX年X月登记结婚,20XX年X月生育一女儿。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X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从离婚后被告与女儿相处期间,原告真切发现到由被告抚养女儿、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确有不利影响。

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告自从离婚后就离开了住所地成都,经营小本生意,而生意不景气,利润微薄,仅仅够维持生计,有时还需要四处奔波,对照顾女儿的生活、关心女儿的学习,明显感觉到力不从心,严重地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

二、原告一直在成都XX有限公司上班,有一技之长,有固定的工作,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工作有规律,被告对照顾女儿的生活、关心女儿的学习,既有时间和精力的保障,又有殷实的经济保障,很明显,由原告抚养女儿,确实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

三、女儿自从出生以来,一直在成都生活整整八年之久,对成都本地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各方面的生活环境都已经很习惯,能够享受到成都大都市的优质教育资源以及其他良好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些无疑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是很有利的,恰恰相反,目前,女儿随着被告到处漂泊在外地,女儿感觉到很不适应、很不习惯,常常思念着在成都生活的美好时光,也一直愿意回到原告的身边、与原告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从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的长远考虑,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起 诉 人:

附:

1、民事起诉状副本X份

2、证据材料复印件X份

年 月 日

 

第二篇:要怎么变更抚养权

要怎么变更抚养权

要怎么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抚养权,应该是在有监护、抚养权的权利人之间变更。

首先,要变更抚养权,你就得把孩子送养给你的姐姐。先不说孩子的爸爸是否同意,你是否有权送养?再说你的姐姐,已经有一个儿子,根据法律规定其本身也不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 《收养法》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监护是职责,抚养是义务。只要父母具备监护、抚养的能力,职责和义务都是不能随意放弃的。

不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监护职责可以委托给他人行使,但是对孩子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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