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开业流程

XX驾校开业仪式简流程

一、 现场布置:

1、 彩虹门(12米)一个

2、 道旗8面

3、 横幅一条

4、 鞭炮10头(2挂),礼花炮10个

5、 锣鼓队一组(锣鼓10面),9:00敲响

6、 9:30所有参加仪式人员全部到场

二、 主持人讲话(开业致辞):

三、 驾校负责人:

9:58我宣布:XX驾校即日起正式开业

四、 鸣炮

五、 仪式结束

 

第二篇:驾校开业许可暂行实施办法

抚顺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行政许可审批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驾校开业许可工作程序,规范驾培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经营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保障驾培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辽宁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抚顺驾培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申请开办驾校的单位和个人向抚顺市汽车驾驶员执业教育管理中心及新宾县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驾驶员培训学校筹建资格申请表》,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筹建计划书、资信证明、拟申办驾校主校及教练场所在街道及规划部门证明及租赁意向书、上级主管部门批件;个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 许可机关接到申请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对其材料的内容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两人以上审查人员,在20日内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经核实材料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机关对所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 1

完毕后,统一组织予以受理的申请人进行许可听证,并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及评审专家组人员由许可机关通知参加听证会,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在听证公告发布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许可机关确认后通知参加听证会,也可由许可机关指定利害关系人。许可机关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

第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确定参加听证会后,应在听证会5日前将筹建资格的资信证明送交许可机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一级驾校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二级驾校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第八条 许可机关应按照公告日期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不得由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及利害关系人担任。听证会按照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利害关系人的先后顺序发言,每人发言时间应在5分钟以内。

第九条 许可机关负责组织驾校筹建资格评审专家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及听证会情况,按照驾校筹建资格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底顺序确定筹建资格。许可机关依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报告,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公布结果。

第十条 获得筹建资格的申请人,由许可机关核发《允许筹建通知书》,未获得筹建资格的申请人,由许可机关书 2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获得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核发的《允许筹建通知书》的要求,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和《抚顺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资格条件勘验标准》的规定,应在180日内完成开业前的各项筹建。

第十二条 开业筹建完毕,申请人到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新宾运管所提出开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好验收准备。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和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8、各种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组成审核验收小组,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和《抚顺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条件勘验标准》的规定,在15日内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勘验, 3

填写《现场勘验报告》。审核验收小组依据现场勘验报告向许可机关汇报,许可机关集体讨论后形成决定。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情况处理。合格类报交通局专家组复验,基本合格类,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按照整改意见,应在5日内整改完毕,对不合格类取消筹建资格。

第十四条 经交通局专家组复验合格的驾校,核发许可决定书,并报省运输管理局备案。在10日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驾校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六条 筹建计划书应说明,拟办驾校名称、级别、性质、资金来源、数额、经营方式;主校及教练场地位置、面积、简易图纸及要求的有关证明情况;教练车数量、车型、车种等情况;教练员数量、来源情况;教学用计算机及教学设施配备情况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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