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协议书

分家析产协议书

家庭成员:

母亲:陈秀兰 (父亲:杨振华,已去世)

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志军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四、户口问题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 次子: 三子:

 

第二篇:分家析产协议书11.3.10

分家析产协议书

甲方: ( 长女 )

乙方: ( 次女 )

丙方: ( 三女 )

丁方: ( 四女 )

戊方: ( 五女 )

己方: ( 六子 )

经充分协商,甲乙丙丁戊己六方现就 、 去世后房屋【该房屋已经拆迁】补偿款继承分割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 房屋概况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 ;

二、该房屋的面积: 平米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三、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共同确认:

(1)协议签订前,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 的北房 间 的房屋,原属于(父亲)和(母亲)已去世所有。

四、甲乙丙丁戊己共同商定:乙方继承 万元,丙方继承 万元,丁方继承 万元,戊方继承 万元,【甲方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签订后由己方支付。

五、以上协议内容已经甲乙丙丁戊己六方认真阅读理解并认可, 1

系真实意思表示。

六、甲乙丙丁戊己六方承诺,按照协议各自履行其约定义务,特请【 、 】作为见证人 。

七、未尽事宜及其他争议,各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 份,所有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丙方:

戊方:

证人:

村委会:(确认盖章)

2 乙方: 丁方: 己方: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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