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转包(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20121215
(说明:本合同适用于单位或个人以转包或租赁的方式把依法享有的山林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时使用。)
甲方(流出方):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木坪村狮洞二队经济合作社
乙方(流入方):邓永全
为规范山林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合法、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转包(租赁)山林的状况
合计转包(租赁)面积(大写):壹佰肆拾叁点肆贰亩。
二、转包(租赁)期限及用途
1、转包(租赁)期限 30年, 自2013年 1 月 1 日起至2043年 1 月 1 日止。
2、转包(租赁)山林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转包(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包(租赁)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玖万元整。
2、支付方式:按一年一付方式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取得山林经营权的转包(租赁)价款。
2、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租赁)山林,制止乙方损坏转包(租赁)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按时交付约定转包(租赁)的山林。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和其他一切资源的行为。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改变林地性质。积极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需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包(租赁)价款。
4、山林转包(租赁)期间,乙方将山林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转包(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租赁)的山林或者协商继续转包(租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到期后森林、林木、林地和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事项的处理
1、
2、
七、违约责任
转包(租赁)当事人一方违反转包(租赁)合同时,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 支付。如果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损失额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弥补违约金的不足。
八、其他事项
1、转包(租赁)期内,因依法征用林地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2、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村(社)和合同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方,相应增加一份)。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方和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村民代表(签章):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合 同 书
出租方:衡阳县 镇(乡) 村 组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林业开发政策,增加林农收入,改善生态环境,甲方同意将宜林荒山租赁给乙方自主开发经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甲乙双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范围:
甲方将位于 山头,面积共约 亩(以县林业主管部门勾绘的面积为准)的宜林荒山集中连片租赁给乙方自主开发经营。具体以小地名及四至范围,以甲方提供的相应证明并经县林业部门核定,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地权属证明为准,甲方原领取的林地权属证因经营权流转给乙方而自动作废。
二、 租赁期限及单价: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合同期内前十年每亩为 元/年,后每十年每亩增加 元/年。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三、租赁方式:
乙方在取得甲方土地的经营权后,全额投资,自主经营,自负 1
盈亏,所有经营期间的收入及林木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也无权分成。
四、付款方式
1、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元(人民币),此保证金可抵作第一年度的土地租金。
2、租赁起始时间应为开发动工之日算起。
3、乙方应在每年12月31日(农历)前一次性付清甲方下年度山地租金。
五、甲方职责: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权和自主调用劳动力的权力,但在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甲方劳动力。
2、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进行生产管理,本村组民损坏乙方种植的林木要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小孩损坏的由监护人承担经济责任,牲畜损坏的由养主承担经济责任。
3、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搞好森林防火,严禁烧土、田坎、火土灰、祭祖烧纸等野外用火,一旦出现火情,应自发组织人员扑火,并协助乙方找出纵火者,报司法部门处理。乙方应按实际出工人数计发扑火人员工资。
4、甲方确定山地的四至及周边界址应做到如实、准确、无误,如因甲方提供的四至不准造成的林权纠纷,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的乡、村、组公路,应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不承 2
担任何形式的费用。
6、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的便利,但不得收取搭头费,水资源费,安装费用由乙方负责。
7、乙方在承包期内不承担除林业部门外其它部门任何税费和摊派款。
8、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好《林权证》,乙方在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争取工程项目时,如需甲方提供相关证明、签章等手续时,甲方有配合的义务和责任,但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9、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后,自觉处理好山上零星树木(相关林业手续由甲方负责),不能影响乙方土地平整和开发,乙方不承担任何青苗费的赔偿。
1 0、甲方必须保证村民在合同书上实际签字盖章率1 00%,如有漏签代签,后果由甲方自负。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荒山应保证经营权清楚,无重复出租现象,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其它事项
1、乙方向政府及各部门争取的项目优惠政策及相关补助全部归乙方所有。
2、乙方种植的林木产权有捐赠、转让和继承权。
3、租赁期间乙方种植土地如被征用,土地赔偿费归甲方,青苗费赔偿甲、乙双方各占5 0%。
4、此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共同协商。
3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的全部条款,违约者处以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村委会、镇(乡)人民政府、县公证处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全体村民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村委会代表签字(盖章):
镇(乡)人民政府代表签字(盖章):
公证处签字(盖章):
年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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