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注 册 号:
企业名称(盖章)
郑 重 承 诺
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 注:
年 月 日
注 :1、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由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全民、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其主办单
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
注:1、“原核准登记内容”应按《营业执照》核准内容填写。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的,请在“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等)”栏内填写。
3、“营业期限”仅供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填写。
4、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5、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名录
注:1、“住所”栏只需填写省、市(县)名。
2、“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出资企业的注册号。
3、“出资方式”栏,由投资者按照实际出资情况分别填写下列出资方式对应的英文字母:A、货币;B、实物;C、工业产权;D、非专利技术;E、土地使用权;F、其它。
4、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时,应由主办单位在“名称”栏内加盖财务章。
5、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变更后个人投资者(含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
注:1、“证件名称及号码”栏,个人投资者需填写身份证名称及号码或其他身份证名称及号码。
2、“出资方式”栏,由投资者按照实际出资情况分别填写下列出资方式对应的英文字母:A、货币;B、实物;C、工业产权;D、非专利技术;E、土地使用权;F、其它。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如以个人财产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4、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将货币出资交资凭证粘贴在本页
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时填写此页)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登记表
注:1、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在“盖章”处加盖任免单位公章。
2、股份合作制(全资设立)法人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在“盖章”处加盖任免单位公章。
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分,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年 月 日
(涉及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人员变更时填写此页)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注: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填写此表,其他类型企业不填写。
2、只填写变更后的人员情况。
3、“亲笔签字”栏内应由各成员本人签字,如不能在表中签字的,应另提交记载新任职人员签字的有关文件。
4、“职务”系指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监事。
5、“任职期限”按照章程规定填写。
6、“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董事、监事填写“选举”或“委派”;经理填写“聘任”。
7、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8、请将新任董事、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下页。
注: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涉及变更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时填写此页)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市××区××路(街)××号××房间”。
2、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也可由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租赁协议、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产权为居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5)产权为农村个人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产权为村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6)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7)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8)房屋地处拆迁区域而近期又不拆迁,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申请企业应当出具无条件服从拆迁的承诺书。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情况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指 定 (委 托) 书
兹指定(委托) (被委托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名称)的登记注册手续。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被指定(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1、不得修改任何材料;
2、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请详细注明)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被指定(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意事项:
1、被指定(委托)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被指定(委托)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
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被委托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填好全体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并加盖任一中方投资者的公章;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填好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并由投资人签字,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设立时,被委托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职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企业变更(变动申报事项)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公司(内资、外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内资、外资)、 - 1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八类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2. 住所栏目: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详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企业在住所同一行政辖区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在申报栏目中填写经营场所具体信息。
3. 出资总额栏目:公司填写认缴的注册资本、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注册资金数额、合伙企业填写认缴的出资数额、个人独资企业填写出资额。分支机构不须填写此栏目。
4.主营项目类别栏目: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5.经营范围栏目:填写章程、协议等文件记载的经营范围。
6.企业类型栏目:
A.内资企业:
A-1有限责任公司、A-2股份有限公司、A-3国有独资公司、A-4全民所有制企业、A-5集体所有制企业、A-6联营企业、A-7股份合作企业、A-8普通合伙企业 、A-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A-10有限合伙企业、A-11个人独资企业;
分支机构:
A-12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A-13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A-1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A-15营业单位(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分支机构)、A-16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A-1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B外资企业:
B-1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B-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B-3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B-4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B-5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B-6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B-7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B-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B-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分支机构:
B-10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B-11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B-12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B-13 台港澳独资企业分支机构、B-1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7.勾选处请在“□”内勾选;
8.董事、监事、经理栏目:填写变动后的人员名单;
9.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10.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1.提交的材料涉及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外资企业外方股东是法人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提交授权书。
12.申请表、决议/决定范本(仅供参考)、章程/协议范本(仅供参考)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进行查询或下载打印,申请表亦可到广州市工商局各办事大厅窗口领取。
13.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提供登记(申报事项)业务网上办理服务,申请人可通过注册账号登陆方式提出商事登记(申报事项)申请,并使用快递方式递送资料及领取执照或通知书。商事登记机关对网上申请业务实行快捷绿色通道服务。
申请人郑重声明和承诺:
- 2 -
1、已阅知《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相关提交材料规范,已知悉本次申请行为将纳入
信用监管体系,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所登记的住所或申报的经营场所已取得合法使用权,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如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在申领营业执照后,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再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
企业盖章:
(注:分支机构加盖所属企业公章,其中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即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分支机构(营业
单位)公章)
有权签署人签字: (注: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人独
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
- 3 -
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基本信息表
注:本页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
- 4 -
- 5 -
- 6 -
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资信息表(盖章)
- 7 -
注: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用填写此表
资金数额证明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填写)
注:非公司企业法人增设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填写此表格。 - 8 -
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 (仅限公司)
注:本页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
- 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 (仅限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填写)
- 10 -
注:公司、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用填写此表
投资人(负责人)信息表
(仅限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11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申报□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
1、办理设立登记的:申请人指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国务院或地方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所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申报事项的:申请人是指本企业,其中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及申报事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
2、委托事项及权限栏目: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栏目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4、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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