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协议书(范本)

工资集体协议

企业名称

1

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和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般为一年)。

二、企业建立以 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1、岗位技能工资制2、岗位效益工资制3、岗位薪点工资制4、岗位等级工资制5、其它)

三、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逐步实现劳动、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在确定基本工资制度及其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岗变薪变,薪随岗变,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的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

四、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职工工作实际,分别采取 工资形式。(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提成工资4、含量工资5、其它)

五、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奖和 等津贴、补贴。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根据职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考核确定,职工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职工发布。

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

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七、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为 元。(应高于670元)最低工资不包括:

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应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4、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八、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在保证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业经济效益每增加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可增加 %;企业经济效益每减少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可减少。(必需协商的条款)

九、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月日为发放日,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十、企业不得克扣职工的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3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十一、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安排延长的工作时间或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应按上述原则支付加班工资。

十三、加班工资基数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四、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支付工资。

十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工资。

4

十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支付的工资,在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七、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原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十八、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3、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销、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6、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二十一、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 5

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二十二、在集体协商工资的过程中如引发争议,双方当事人

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暂时中止协商,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组织。

因履行集体协商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二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二十四、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

执行。

二十五、本协议如与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时,以新规定

为准。

二十六、本协议一式五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报主管部

门、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本协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第二篇: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书(范本)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书(范本)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济状况、市场物价指数以及职工工资情况,公司与职工代表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

第二条 工资协议

1、工资制度: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动态结构工资制和岗位效益年薪制)等。

2、工资标准:工资最低标准为 元/月。

3、工资分配形式

(1)岗位工资制月收入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2)承包单位的分配形式由承包者根据效益确定,但从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公司正职 元/月;副职 元/月;中层正职 元/月;中层副职 元/月;办事员1类 元/月;办事员2类 元/月。)

4、工资目标

公司上年工资总额 万元,预计本年工资总额达到 万元,比上年增长 %。推行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

5、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于每月 日前以 形式足额支付全体员工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国发[1996]77号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产假、晚婚假、丧假、工伤假的准天数:

A、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增加15天;晚婚假10天;

B、丧假(只适用于直系亲属)3天;

C、工伤假:按《劳动法》规定实际休假

(2)假期工资计算: 产假、晚婚假、丧假、工伤假,按岗位工资发放;

7、实行全员(含非全日制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标准按省市养老金缴纳控制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企业方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有权制定公司薪酬方针及工资支付相关的办法与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评和奖惩;

(3)科学合理制定或调整生产(工作)定额标准(必须是本岗位??%以上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4)根据考勤和工作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薪资,不

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薪资;

(5)企业在发生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时,在不减员的前提下,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可以降低员工薪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了正常劳动和定额的情况下,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方的权利和义务

(1)员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议,充分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合理要求;

(2)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3)员工应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4)员工应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四条 除本协议书以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经双方代表达成协议,可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执行。

第五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停产、转产、兼并、破产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在协议变更或解除后五日内将协议变更的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责任,可依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

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若出现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条款时,经济责任不得转移或纳入(提高)定额。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依照《广东声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由双方指派代表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企业方监督检查检查小组成员为 、 ,职工方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为 、 。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区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 以上条款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