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经法[2015]1号
邀 请 函
广州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会员:
为进一步发挥经济法在市场主导条件下对国家宏观经
济的调节作用,推动自由贸易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自由贸易区试点相关法律争端的理论准备,提高法律服务领域的服务水平,完善广州市涉外法律事务人才培养机制,共同促进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工作、法律实务工作和法学教育工作的有效结合,搭建经济法学术理论与司法实务的交流平台。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理事会决定召开20xx年年会暨“自由贸易区试点对法律服务领域的挑战与机遇”研讨会,并诚邀社会各界莅临研讨,共商良策。现将会议有关事项作如下告知:
一、会议主题
主题:自由贸易区试点对法律服务领域的挑战与机遇
二、主办和承办单位
1
主办单位:广州市经济法学会
承办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三、会议时间与地点
会议时间:20xx年6月13日(星期六)14时入场,14
时30分正式开始至17时30分止,会议时长三个小时。
会议地点: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道学府路一号华南理工
大学广州学院。
四、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冯艳珊
联系电话(137xxxxxxxx,020-86881130)
电子邮箱(2836219941@qq.com)
本会秘书处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中路美力商
务大厦七楼;
广州市经济法学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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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于经济法事业,恪守经济法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经济法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条 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决策机构;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是本会监督机构;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会员管理机构
第三条 会员管理处是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的会员日常管理机构,由会员管理处主任、副主任和其它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本会成立前,由本会筹备组代行会员管理处职责。
第四条 会员管理处对会员进行管理,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
(一) 发展优秀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 加入本会;
(二) 办理人员入会和会员退会手续;
(三) 建立和完善会员档案;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
(五)协助监事会对会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对会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六)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七)与本会外其他机构开展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交流学习活动;
(八)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九)其他应当由会员管理处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赞成《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章程》;
(二)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法学研究能力;
(三)具有法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个人会员入会: 2
(一)处于正在接受刑事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果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本会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
(二)为广州市法学、法律团体(包括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具有立法、执法、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法律服务部门)及与法律实践联系密切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团体会员入会:
(一)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本会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入会和退会程序
第十一条 入会时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个人会员办理入会时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在经济法领域内从事法学工作、法律工作或者与 3
法律业务相关事务的证明,高等院校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
团体会员办理入会登记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有效的机构设立批准文件;
(三)团体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团体会员联系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三条 批准程序:
(一)申请材料以书面文件向会员管理处提交;
(二)会员管理处自收到入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书面答复;
(三)被批准接纳为本会会员的,由会员管理处书面通知。申请入会的个人或者团体自接到《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同意入会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本会交纳会费,即成为本会会员;
(五)接纳为本会会员的颁发会员证书,并在本会网站或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书面向会员管理处申请,并上交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证。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本会会员管理处提请会长办公室会议进行处理。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 4
会:
(一)迁出或者调离广州市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会员登记的;
(三)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
(四)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有其他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情形的;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七条 退会的批准程序:
(一)申请材料以书面文件向会员管理处提交;
(二)由会员管理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会员管理处自收到会员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被准许退会的,由会员管理处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回。以本会会员为任职前提,担任本会职务的会员,一旦自动退会,该职务即自行免除。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 5
各种服务;
(三)有权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四)有权要求本会提供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性教育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五)有权要求本会为其提供对外法学理论交流和法律实践活动的必要证明;
(六)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四)有权要求本会提供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性教育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五)有权要求本会为其提供对外法学理论交流和法律实践活动的必要证明;
(六)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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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积极向本会提供经济法领域内的论文、著作和其他科研成果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三十名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五名以上的团体会员可提出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监事的议案。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管理处作为本会会员管理、联络的日常机构。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及时通知会员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档案资料实行纸质文档和微机数据库系统管理,其中的私人信息未经会员个人同意,不得泄露。会员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工作从注册年度的第一季度开始。
第二十六条 本会充分利用网站、刊物、简报等手段,为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会员管理处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理事会批准,擅自以代理 7
理事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培训、招商、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理事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四)违反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选举办法》《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决议,给协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有损于行业或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时,应依据其学术专长、兴趣及个人意愿,将其划归到相应的研究会,参加该研究会组织开展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应当按照会员所属学科研究会、政治面貌、职务状况、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等情况对会员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应当按照法学教育工作者、政法工作者、行政执法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热心法学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等五类人员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员在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会员管理处。未经会员本人同意,不得泄露会员个人信息。 8
第三十二条 会员管理处应当于理事会会议召开期间向理事会作年度会员工作统计报告,报告内容和形式分文字报告和数据报表。年度报告内容为:本年度会员工作情况、下年度会员工作安排和会员数量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会员管理处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向常务理事会作即时报告,报告内容为:组织会员开展的学术研讨活动和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的经验和做法。
第七章 会员任职资格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会五名以上团体会员、秘书处、会员管理处、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三十名以上个人会员的提名,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监事;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 产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大会通 9
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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