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单 位 名 称安居区分水镇花牌坊村连心幼儿园 登 记 证 号51090210440 单 位 代 码73343208-9

业务主管单位安居区教育局

所属行(事)业幼儿教育

登 记 日 期20xx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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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及要求

一、签署文件和填写本报告书前,应当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必须保证对所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盖章”须盖红色印章;“签名”须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名;选择项须在()中打“∨”。

四、本表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提交本表一式两份的同时交电子文档一份。

目录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七、民办非章程核准表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证明

十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十二、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表

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十四、民办非企业负责人备案表

联系人:陆逸萍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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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非登记表格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正文内容应主要阐明举办该单位的申请理由、筹备情况、宗旨、业务范围等。筹备情况包括人员、场所、基本设备设施、经费等落实情况。此页写不下的可另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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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非登记表格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从业人员”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执业人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具体专业工作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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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非登记表格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无人事关系单位的人员,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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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非登记表格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1.“单位领导成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所任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主任(校长、所长等)、副主任(副校长、副所长)等的人员,其中“拟任职务”栏应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任的上述职务;2.“内设机构”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办事机构(如办公室、财务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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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非登记表格五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应将每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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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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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非登记表格六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说明:应按民政部制定的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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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非登记表格七

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审 核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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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

(邯郸)民非登记表格八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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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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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非登记表格九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本证明,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属“个人无偿提供”的,需再提供个人房产证书复印件;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或“租赁”的,请再提供相关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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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非登记表格十

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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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非登记表格十一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一、请在下一页粘贴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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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非登记表格十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注:“领证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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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非登记表格十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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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非登记表格十四

民办非企业负责人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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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6.26)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人于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事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证照管理)业务。

申请人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承诺本次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及电子文档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设立登记时,公司的申请人为全体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申请人为主

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申请人分别为公司、隶属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的申请人为合伙人。

2.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证照管理时,申请人为本商事主体。

3.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均为经营者。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626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铅笔。

2、公司类型应当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 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填写“申请实收资本备案”一栏,并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626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注: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填写,本页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D.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E.自然人;F.外商投资企业;G:其它。

3.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它。 4.公司不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不填写“实缴”一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626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信息

626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 司 秘 书 信 息 表

公司名称 : 注册号:

626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注:1 珠笔。

2、自然人秘书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秘书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设立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注册号不填;公司成立后则由公司盖章,填写注册号。

4、公司秘书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注册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表

企业名称

626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 办理 (商事主体名称)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手续。

2. □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 □同意 □不同意 修改商事主体自备文件的错误;

4. □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取照方式:□委托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选择邮政速递并委托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626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企

业;变更、注销、备案、证照管理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合伙企业设

立登记的,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变更登记、备案的,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清算成员备案、注

销登记的,申请人为清算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人为本合伙企业。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项选

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取照方式请在相应的□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

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验资证明文件;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和秘书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注:一人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注:一人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住所使用证明。

9、已预先核准名称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验资证明文件;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证明文件。

5、董事、监事、经理和秘书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住所使用证明。

8、已预先核准名称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验资证明文件;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10、已预先核准名称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上述有关表格,可以通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sgs./)下载或者到商事登记机关领取。

3、股东(或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出具同意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及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7、以上提交材料均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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