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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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执二复字第00001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锦州九盛建安公司退休职工,住锦州市古塔区某某公寓。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

申请复议人张某某不服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0)古执裁第0000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张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01)古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及(2003)锦古执字第24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查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标的物辽宁省义县城关乡关屯村房产的查封时间是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4月5日。张某某收到本院(2001)古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裁定书的时间是20xx年8月1日,故张某某对法院查封房产并不得转让他人的事实是明知的,虽然张某某曾与案外人李某某离婚时协商将该房产归第三人张某所有,但当时并未将该房产交付以履行协议,即赠与并未生效。其真正生效时间是赠与行为发生之日,即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办理到张某名下的时间20xx年1月15日。而该时间恰好在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房产的查封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但《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查封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即应自20xx年3月1日起计算。最高院于20xx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查封不动产期限不得

超过二年,但古塔区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行为发生于20xx年,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规定不应适用于此查封。张某某明知该房产在法院查封期限内,却以赠与的方式将该房产的产权证办理到张某名下,属于擅自处分被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张某某转让被法院查封房产的行为无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03)锦古执字第2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及(2007)古执恢一字第248号执行裁定书(续封)将对张某某享有使用权的辽宁省义县城关乡关屯村土地重新查封的时间是20xx年1月11日,续封的时间是20xx年3月13日。义县国土资源局、义县城关乡人民政府、义县城关乡关屯村委会,三协助执行单位于上述日期两次均对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签收,证明法院查封时,该土地的使用权为本案张某某名下,故张某某转让被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义县国土资源局将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到他人名下的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另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08)锦义民城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及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锦民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均确认张某某转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故本院依职权对所查封的房产及土地进行评估、拍卖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某的异议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

申请复议人张某某称,1、古塔区人民法院(2010)古执裁第00006号执行裁定引用法发(2004)5号文件第29条规定是错误的;2、20xx年2月14日古塔区法院查封追加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锦州市的门市房的同时,古塔区法院已自动解除了对申请复议人房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因为古塔区法院违反了法发(2004)15号文件中的第31条(一)项的规定;3、古塔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发(2004)15号文件第21条的规定;4、古塔区法院的查封法律文书未送达被执行人,而送达给协助执行单位,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5、20xx年12月30日已将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到张某名下,张某于20xx年4月16日、5月5日更名过户给刘某某,但古塔区法院于20xx年12月30日及以后仍然进行了查封和续封,是不正确的。6、古塔区法院(2010)古执裁第00006号执行裁定以义县法院(2008)锦义民城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及锦州市中级法院(2009)锦民一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是错误的。

本院查明,执行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19xx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定救济途径,20xx年4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才赋予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救济途径,因此本案复议申请人张某某对20xx年4月1日前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能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只能依法提起申诉。申请复议人张某某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称其于20xx年12月30日已将本案土地更名给张某所有,张某于20xx年3月16日将本案土地及房产顶帐给案外人刘某某,并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因此针对20xx年4月1日以后执行法院对该土地房产的执行提出异议属案外人异议范围,不属于当事人异议的范畴,本案不予调整。虽然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的理由不适当,但裁定驳回异议的结果是正确的。综上,申请复议人张某某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复议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济伟

审 判 员 李靖宇

审 判 员 杨丽洁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静雅

 

第二篇:先予执行裁定书范本

先予执行裁定书范本

先予执行裁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有哪些条款和内容?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先予执行裁定书的一篇范文,希望能让您更好的了解先予执行裁定书相关知识。感谢您的阅读。

××××人民法院

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本院认为,……(写明决定先予执行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及其时间和方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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