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廉租房保障制度,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张家口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对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及审核、准入、退出等做出详细规定。该办法自4月28日起正式实施。

保障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规定,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房应以家庭(户)为单元,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申请程序:层层审核确保合理分配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家庭核准证或城市居民低保证以及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等资料。

街道办事处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之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办法》中还规定,已租住国有直管公房且未达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的,可退出国有直管公房后再申请廉租住房;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在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准入程序: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

对最终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并向其核发《张家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证》,并执行轮候制向其提供实物配租。按优先条件、低收入家庭保障类别、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类轮候,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排序。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

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为优先配租对象。

申请人已被确定实物配租的,要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腾退住房条件及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廉租住房所有权属当地政府所有,不得买卖、赠与、继承、抵押和转让、转租。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住房进行动态管理。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将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租金标准: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主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本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法》特别规定,对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收租金。

对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应当由承租家庭自负,并将在租赁合同中注明。

退出管理:违反合同约定取消保障资格

在年度审核中发现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或情况,如: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将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和《张家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证》。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家庭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被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廉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在取消资格的次月起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租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回,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仍不退出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篇:广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广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保障房的准入门槛放宽啦: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从640元放宽到800元,申请经适房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从18287元放宽到22080元;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也纳入保障范围;以前对于买过房改房的人是不能申购经适房的,现在只要符合收入和居住线,都可以买;参与城市“三旧改造”、河涌整治等城市重点工程项目中符合申请条件,并已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每户加10分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修订了《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即将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据悉,这是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实施两年多来遇到的实际情况和问题而修订的。“两个办法”是20xx年12月18日出台实施,现三年已届满。

新设立区街(镇)住房保障办事机构

相对于目前试行的“两个办法”,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市、区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而对于廉租住房保障,则首次要求“各区政府应当设立区、街(镇)两级住房保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住房保障的事务性工作, 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显示了广州市对廉租房、经适房的足够重视。

“征求意见稿”在市房管局网站公示

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申购、租住的准入条件都作了修订。如经适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原要求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才能计入分数;但新修订之后,就增加为“申请人配偶是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这样的话,在计分时就等于增加了分数。同样地,在廉租房条件时,也增加了“申请人配偶是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对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是否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作了具体的审核时间:即申请之月前12个月。这样就更规范了。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一项内容:申请廉租房和经适房的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家庭,因/yingyong/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的(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办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申请购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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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适用住房。

根据重大民生决策需广泛听取民意、充分调查论证的有关规定,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日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申请廉租房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原标准

家庭组成 家庭月可支配 家庭年可支配 人均居住 申请人家庭资产

(人口数) 收入(元) 收入(元) 面积( ) 净值限额(万元)

1 640 7680 10 7

2 1280 15360 10 14

3 1920 23040 10 21

4 2560 30720 10 26

以下是新修订的申请廉租房标准

家庭组成 家庭月可支配 家庭年可支配 人均建筑 申请人家庭资产

(人口数) 收入(元) 收入(元) 面积( ) 净值限额(万元)

1 800 9600 15 9

2 1600 19200 15 18

3 2400 28800 15 27

4 3200 38400 15 36

申购经适房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原标准

家庭组成(人)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年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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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收入(元) 人均居住面积( ) 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1 1524 18287 18287 <10 11

2 3048 36574 <10 22

3 4572 54861 <10 33

4 6096 73148 <10 44

以下是新修订的购买经适房标准

家庭组成(人)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支配收入(元) 人均居住面积( ) 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1 1840 22080 22080 <15 13

2 3680 44160 <15 26

3 5520 66240 <15 39

4 7360 88320 <15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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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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