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书

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书

为了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需求,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      质量责任:

1.1 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1.1.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1.1.2 供方应建立完善生产工序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工序建立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要有专人负责,每一个质控点有专门的措施和标准,措施和标准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1.1.3 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若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1.1.4 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求),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1.1.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EUP指令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权威机构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1.1.6 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的包装、运输质量。

1.1.7 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好的产品返工、返修。

1.1.8 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客户索赔、退货等)。

1.1.9 供方原材料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      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定:

2.1   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有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使用性、外观等符合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2.2   新产品或供方改模、修模必须要送样合格才能批量生产。

2.3   对于塑料原料、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及安全使用说明。

2.4   供方产品必须要有标识,标识上要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数量、需方的料号等。

2.5   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技术参数、外形尺寸等;如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先通知需方,同时须提供样品给需方确认,经需方确认合格后,才能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以上2.1-2.5规定供方违反任何一条,需方品保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人民币500元/次。

3.      赔偿的具体要求协商确认如下:

3.1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加工,所需的返工等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场地费、管理费、误船费、水电费等),全检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补足相应数量。

工时费=处理工时×40元/(人.小时)

水电费、场地费每次90元,管理费每次100元。

3.2   供方原材料同种产品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问题,需方品保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人民币至少300元/次,处罚直到问题改善为止。

3.3   供方原材料(塑胶件等)无法与别的组件通配,只能与部分模号配合,若要让步使用,需方品质部有权处罚供方人民币至少1000元,公用模具除外。

3.4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停线时间(小时)×500元/小时+返工工时×40元/(人.小时)+材料损失费

3.5   供方的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客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被客户索赔,所有索赔费用由供方负责

3.6   对退回供方的产品,若供方在下次送货时混入,经需方发现,每次处罚人民币1000元;若同一批次产品混有别的产品,按情节轻重,每次处罚人民币200-2000元不等。

3.7   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我司生产统计的异常工时为准赔偿我司停线损失。

3.8   需方向供方发出的品质异常单,供方需在3天内有效回复相关原因分析和改善措施,每超过1天时间按每天50元处罚,直到收到回复为止。

4.      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供方货款中扣除。

5.      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增加事项时,可在双方协议下进行。

6.      生效时间为双方签认本协议后送货时开始生效。

7.      争议处理:供方对需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需方提出,逾期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8.      如供方违反以上任何一点,违约金为总货款的40%.

本协议为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地址:                                    供方地址: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蔡屋工业区

需方公司名称:                                供方公司名称:

东莞即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盖 章)                                               (盖 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第二篇: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书电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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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赢科技有限公司

品质保证协议 甲 方:地 址: 电 话:

乙 方:电 话:地 址:

生效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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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赢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保证产品的质量,本着公平自愿、共同发展、长期合作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供应其产品的质量和与其有关的质量保证合同必须符合甲方规定事宜达成此协议。确定乙方向甲方应达到的品质目标,明确品质保证活动的有关事项,提高品质问题的预防能力及应对解决能力,确保乙方向甲方提供之产品和服务满足双方在本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的约定。

1. 质量责任:

1.1 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1.1.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1.1.2 供方应建立完善生产工序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工序建立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要有专人负责,每一个质控点有专门的措施和标准,措施和标准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1.1.3 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若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1.1.4 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求),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1.1.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 第 2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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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赢科技有限公司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REACH的最新指令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权威机构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1.1.6 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的包装、运输质量。

1.1.7 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好的产品返工、返修。

1.1.8 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客户索赔、退货等)。

1.1.9 供方原材料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1.2.0由供方原因或其他非需方及需方客户原因,而有质量问题或缺陷的产品:(1)各项硬性指标达不到技术规范的标准值(如果没有明确限定的,以国家、行业统一技术标准执行);(2)性能描述(如兼容性、稳定性、可靠性等)与实际不符;(3)功能不符:得不到预期的、正确的、要求的输出,产品输出了不应有的输出;(4)外观要求:金板必须要做到24小时盐雾测试,不得有氧化、生锈、气泡、碎板、五金揭开蓝胶后不得有残留物、一片板上的坏板不得超过3PCS。(5)与双方确认的封样不符;(6)其他与双方确认的检验标准不符的情况。

2. 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定:

2.1 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有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使用性、外观等符合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书电赢

电赢科技有限公司2.2 新产品或供方改模、修模必须要送样合格才能批量生产。 2.3 对于塑料原料、五金插脚电镀件、化学有机溶剂及油墨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及安全使用说明。

2.4 供方产品必须要有标识,标识上要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数量、需方的料号等。

2.5 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技术参数、外形尺寸等;如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先通知需方,同时须提供样品给需方确认,经需方确认合格后,才能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以上2.1-2.5规定供方违反任何一条,需方品质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人民币2000元/次。

3. 赔偿的具体要求协商确认如下:

3.1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加工,所需的返工等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场地费、管理费、车船费、水电费等),全检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补足相应数量。

工时费=处理工时×30元/(人./小时)

水电费、场地费每次100元,管理费每次200元。

3.2 供方原材料同种产品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问题,需方品质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人民币至少500元/次,处罚直到问题改善为止。

3.3 供方原材料(五金件)无法与别的组件通配,只能与部分模号配 第 4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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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赢科技有限公司合,若要让步使用,需方品质部有权处罚供方人民币至少1000元。 3.4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停线时间(小时)×300/小时+返工工时×30元/(人/小时)+材料损失费

3.5 供方的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客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被客户索赔,所有索赔费用由供方负责

3.6 对退回供方的产品,若供方在下次送货时混入,经需方发现,每次处罚人民币1000元;若同一批次产品混有别的产品,按情节轻重,每次处罚人民币200-2000元不等。

3.7 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每小时500元赔偿我司停线损失。

3.8 需方向供方发出的品质异常单,供方需在3天内有效回复,每超过1天时间按每天200元处罚,直到收到回复为止。

4. 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供方货款中扣除。

5. 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增加事项时,可在双方协议下进行。

6. 生效时间为双方签认本协议后送货时开始生效。

7. 争议处理:供方对需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需方提出,逾期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 第 5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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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赢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或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8. 如供方违反以上任何一点,违约金为15万元人民币。

本协议为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授权代表:

法定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 6 页 共 6 页 乙 方: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法定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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