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配协议书

股份分配协议书

关于租用 使用权,年限 年,首付 年面积为 亩,付村租金每年每亩 元,中介费 元/亩,获利按各 %分配。股份分配: 占 %, 占 %。其中,

给 由 承担。

以上协议签字后生效。

双方各一份,必须遵守。

双方股东签字:

另拿出 万付 年 月 日

 

第二篇:股份分配协议书[1] 2

股份分配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经营公司名称: 包头市嘉苑绒毛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代表: 麻爱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50207000015764

公司地址: 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畜产品、绒毛加工;绒毛制品、针织品、纺织品、五金机电、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的销售。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 2002 年 3 月 20 日至 2017 年 3 月19日

第三章 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人民币,实际购资为265万元。出资人和出资所占比例的基本情况为:

甲方: 麻爱国 ,身份证号: 15xxxxxxxxxxxx ,出资额: 106 万万元人民币(内含 出资额13.25万元, 身份证,共占注册资本比例%,麻爱国占注册资本比例为 35 %, 占注册资本比例为 5 %元人民币;

乙方: 李栓林 ,身份证号: 15xxxxxxxxxxxx ,出资额: 106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40 %;

丙方: 张春林 ,身份证号: 15xxxxxxxxxxxx ,出资额: 53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20 %;

第四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 3 年内不得抽回出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九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立和支持甲方(即管理方)的绝对管理权,使甲方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从而避免管理结构混乱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除甲方以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参与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异议,应在股东会议上向甲方提出,由股东共

同制定相应措施。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本店,在与甲方自由协商的基础上,特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公司。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第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第十八条: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各股东均按其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八章 其它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麻爱国

日期:

乙方:

日期:

本合同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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