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员工劳动合同

编号: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广西河池市中山路93号

联系电话:0778-2560197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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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乙方: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婚否: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现在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签订以完成 年度委托管理加油站的销售任务和安全生产指标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1、工作地点: ;

2、部门和岗位: 。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完成公司下达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任务及安全生产任务;职责见加油站管理有关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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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资薪酬待遇相应随着变动,新岗位的工资薪酬待遇按公司同等岗位规定执行。

三、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乙方同意按甲方安排工种岗位执行以下(2)相应的工作制。

(1) 公司的管理岗和后勤操作岗等固定班次(包括轮班)或固定上班时间的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

(2)公司的油罐车驾驶员、修理工、门卫、营业员等机动作业的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即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以及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的工资按甲方与中石化签订的委托加油站管理合同的员工薪酬分配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30 日前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或顺延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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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

(一)合同签订3年以上,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5年以上甲方依法办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平均工资基数缴纳,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如乙方未干满合同签订年限的.应补缴甲方在签订合同期间所承担的医疗养老所缴纳的所有费用.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上岗证件不全或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规定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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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甲方与中石化广西河池石油分公司的委托加油站管理业务协议被中止或到期终止的;

甲方按照第5、6、7、8、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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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十一、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本人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续签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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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员工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处置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提醒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不然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无端耍赖拒签劳动合同 41员工告工厂索赔败诉

劳动者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洪梅某电器厂41名员工状告工厂的案件,41员工人因不满工厂的工资标准,拒绝与厂方续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东莞中院判决工人败诉。

刘某业等41名员工人未与洪梅某电器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进厂工作,20xx年1月11日,刘某业等人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洪梅分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洪梅某电器厂支付41名员工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等。

20xx年3月3日,仲裁庭作出裁决:电器厂支付刘某业等41人20xx年12月份工资,但是驳回了41人提出的其它请求。刘某业等41人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审理认为:20xx年期间,洪梅某电器厂欲与41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高最低工资待遇,但是遭到刘某业等41人拒绝。41人要求或是不愿与电器厂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是将工作岗位改为特殊工作岗位,提出每年的薪资浮动应按大于基本工资的10%向上浮动并按年度业绩给予绩效奖金等要求。电器厂拒绝41人的要求。 后来,电器厂多次组织刘某业等人到工厂续签新劳动合同,但遭反对,电器厂被迫在媒体登广告,称刘某业等41人自动离厂。故在一审中,东城法庭并不支持刘某业等人提出的各种诉求。

在近日东莞中院做出的二审审判中,中院同意原审法庭的判决,不支持刘某业等41人的诉求。

■法官提醒

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以诚信态度对待,当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愿意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快刀斩乱麻”,果断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劳动合同续订单

致 杨华翠 女士 :

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到期,公司现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就续订劳动合同事项征求您的个人意见。此表将作为劳动合同续订过程的文字依据之一,请您认真考虑,并于 年 月 日将此单回复给公司人事部门,逾期不返回公司存证视为个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您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并终止劳动关系。

上海新瀚家俱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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