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包工包部分料。
5、施工图确认流程: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结构、装饰图纸——承包人依据结构、装饰图纸深化设计施工图纸— 承包人作为本合同附件予以执行。
第二条: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如甲方另行发出开工通知对本条约定日期有所调整的,则以甲方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为准,总工期固定不变。
2、竣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计算,年月日之前或如接到甲方另具开工通知的,从开工通知之日起 个日历天以内竣工并交付验收。实际竣工日期应在交付手续中写明。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如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8小时以内停水、8小时以内停电、节假日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后保证能实现的工期,乙方不得以前述理由要求甲方顺延工期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如地震 泥石流 国家政策等)。另若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增加等乙方有权要求工期顺延。
第三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合同暂定包干总价款:¥)
2、本工程采用工程清单项目价款包干方式。
3、工程结算时若工程项目没增加或减少则包干总价不变,若有工程项目增加或减少则按实际增减项目价款计入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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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4、工程项目变更后的计价
(1)工程中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按合同清单计价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拆除等签证项目、甲乙双方现场认价后计入总价。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进场并进行施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支付进度款时抵扣。
2、乙方进场后按施工进度付款。
3、合同范围全部工程竣工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且书面签认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结算书和《工程验收报告》后,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双方在办理完毕结算并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出具经甲乙双方签字的《结算报告》7天以内,甲方向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结算工程款,即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由甲方留存。
4、本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务在质保期内对甲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进行免费维修及更换。
第五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本工程所有装饰面材必须为优等品或一等品,经过甲方确认并封样后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所列的材料品牌、规格、编号购买。
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材料进场时提交材料报审表并通知甲方现场验收,得到甲方指定人员签字认可才可以用于本工程。
第六条:甲方工作
1、协调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面的关系。甲方应提前指定可供乙方搭设临设的场地,乙方仅可在指定的位置和范围内搭设临设场地,且费用由乙方自理。
2、甲方指派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配合等方面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警告或经济处罚,处罚的额度在100至500之间,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七条:乙方工作
1、协助甲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报建过程中各项规定由甲方缴纳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由乙方缴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
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列出主要的材料清单并由甲方签字认可。乙方保证使用的材料符合甲方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所使用材料的合格证及相关资料。
4、乙方指派(联系电话:,为乙方项目经理及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 2
合同编号:
的履行。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甲方任何合理要求、通知、建议等到达乙方代表时视为乙方已经知晓。
5、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6、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乙方应尽到通知义务并提前与甲方协商一致,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树木不受损害,给甲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8、施工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造成事故的,乙方担相应责任。
9、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交付之前发生的一切污损、毁坏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始终维持施工现场清洁。
10、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清,做好现场文明施工。
11、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清理。
第八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基本优良标准。
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进行验收。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4、非甲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书和竣工资料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甲方应就验收合格与否向乙方出具书面凭证,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凭证办理结算。
6,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到场维修并在2日内解决完毕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能在2日内修复的,须向甲方进行书面说明并承诺修复时间。
第九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乙方所使用的内装施工用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理条例》和有关防火规范及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2、乙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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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及现场管理,若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由乙方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向支付甲方¥作由乙方自行调节解决,不作为工期延期的理由。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补足。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书面通知并通过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协商不一致或未经协商而擅自终止履行合同的,提出解约一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额的10%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于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4、工程竣工后不能达到验收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整改至验收合格为止。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10%违约金.
6、凡本合同中所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合同款中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或通讯阻碍排除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商会或其它权威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方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的三天内,乙方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方式,因未及时退货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1、本合同一式四份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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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违约金由甲乙双方根据一方违约可能导致对方损失进行评估而自愿设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以违约金过高而要求法院予以削减。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5
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工 程 名 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定日期: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或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市北碚区红朝装饰设计室
营业执照号: 渝碚天生工商所5001093026317-1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碚峡路支行 银行帐号: 864339946408091001
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 北碚区碚峡路130号(川仪大酒店16楼)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黄翠渝 联系电话: 68289399
委托代理人(或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一)工程地点:
(二)工程套内施工面积: 套内32平方米
(三)工程内容(见预算表格和设计方案)
(四)工程承包方式,采取下列第 2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
(六)工程期限 25 日。
开工日期: 20## 年 9 月 20 日;
竣工日期: 2008 年 10 月 14 日。
(七)工程价款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26000 元;
金额大写: 贰万陆仟元整 。
(八) 合同签订生效后,若要变更施工内容、材料或实际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款按实结算。
(九) 乙方提出的工程报价,不得故意漏项、缺项。
(十) 工程设计
(一) 本工程由 陈教斌 设计,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一式 贰 份。
(二) 设计施工图纸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经双方签字认可。
(三) 施工图纸所标示项目与工程报价表所列项目有差异或抵触时,以工程报价表为准。
三、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由甲方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围等书面通知乙方。
四、 甲方义务
(一)对所装饰装修的工程项目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已取得了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委托,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二) 委派 为甲方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甲方其他家庭成员对工程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洽。若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三) 施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四)开工日前 一 天,若非乙方设计,甲方负责督促设计人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五)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六)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为乙方施工使用,并承担其费用。
(七)负责协调装饰公司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协助乙方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八)如确需拆改原建筑物结构、设备管线、申报消防及安装配套消防设施、外墙灯箱广告等一些装修施工外事宜,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如相关手续申报延误了施工时间,乙方工期顺延。
(九)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工作。
(十)施工期内,将进户门钥匙交给乙方代表负责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时,甲方启用正式钥匙或提供新锁,当场由乙方安装后交付甲方。
五、 乙方义务
(一)委派 黄翠渝 为乙方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处理的各项事宜,其签订的文件视为乙方对有关事宜的确认。若需更换乙方代表,乙方应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
(二)严格执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三)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住户(单位)的关系。
(四)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垃圾处理工作。
(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电等条件和设施,不得浪费。
(六)工程竣工但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七)若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而受到罚款和引起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负责施工人员的管理及施工安全。
六、 工程变更
(一)工程项目及做法的变动,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甲方代表与乙方签定书面变更单为准,确定增减项目及价差后再施工,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二)若甲方私自与乙方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七、 材料供应
(一)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双方共同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未经甲方验收或不符合要求的,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甲、乙双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室内装饰装修,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它用或替换为价廉质劣的装饰材料、设备。如乙方违反此约定,应按挪用或替换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金额赔偿给甲方。
(四)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金额赔偿给甲方。
(五)若发生材料、设备质量争议,可委托有关法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的垫付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采取“谁提出谁垫付”的原则处理。经鉴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质量问题提出方承担。
八、工期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二)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费并签订工期变更协议。
(三)因甲方未按合同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和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四)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九、质量标准
(一)本工程施工质量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标准执行;
(二)施工过程中双方对施工质量发生争议,可委托有关法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的垫付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采取“谁提出谁垫付”的原则处理。经鉴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质量问题提出方承担。
(三)木材、石材为天然物品,允许有自然色差与纹理,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
十、工程验收、工程价款结算及保修
(一)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如果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参加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由此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若甲方既不及时通知乙方,也不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若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二)工程按时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若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须由乙方整改返工的部分工程项目,乙方应在五日内完成(特殊项目可由双方在第十六条中另行商定),并及时通知甲方对其复验。因乙方责任返工造成的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期延误。
(三)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在约定的期限内返工,甲方不得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以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工程验收单的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交工程结算单并将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等涉及隐蔽工程的走向图等有关资料提交给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材料的,还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材料的说明书、保修单等资料;甲方在收齐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对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若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六)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应付款项。
(七)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按除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因装修施工引起的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为两年执行。隐蔽工程五年质保,其余工程两年质保。
(八)因甲方购买的材料未达到国家标准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保修。
十一、 安全施工和防火
(一)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施工图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线路管道畅通、合格。若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应及时向甲方指出,乙方有权并且应当拒绝施工,由此造成的停工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要求乙方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拆改燃气管道、设施,乙方有权并且应当拒绝施工,由此造成的停工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拆改燃气管道、设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赔偿和承担。
(四)乙方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注意施工安全。
(五)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消防条例等规定,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十二、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一)双方约定按下表中方式支付工程款:
(二)甲方应按第十二条(一)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据。
(三)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整改合格后为止。
十三、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若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合同签定后施工前,一方无法定事由要求终止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1 ‰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二)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无法定事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后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的 1 %赔偿,解除本合同。
(三)因施工质量不合格,乙方不予整改、未在约定期限内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可另请他人整改,与整改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任何一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而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五)甲方责任
1、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技术资料以及由甲方引起的其它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误工的,除工期顺延外,每停工或误工一天,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 ‰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期支付或未按期完全支付合同约定款项,每逾期一天,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 1‰的违约金。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责任
1、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其它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2、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返工,工期不得顺延。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也可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合同签定后工程不得转包,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合同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重庆市北碚区红朝装饰设计室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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