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协议

赡养老人协议

男方:

女方:

男方 系 省 县 村村民,与 省 县 村村民 ,自由恋爱(或经人介绍),男方于 年 月 日入赘女方 。经双方家长同意并登记结婚,特邀请 政府、 村委会及双方父老及本房兄弟叔侄等到场,为全面保障男女双方婚后之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协定双方应备条件于后,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字为据。

一、夫妻双方之婚姻问题。

女方自愿招男方为上门女婿,男方愿入赘为女方上门女婿,到女方家落户。婚前,男方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地家庭户口,婚后一切按照女方本地本族风俗办理。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隐瞒任何相关家庭利益之任何事项。任何一件重大事项也需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施行。结婚之后,双方须相互体贴尊重 ,勤俭持家致富,承前启后,共振家声。

二、夫妻双方之地位问题

双方婚后地位平等,均属女方家中成员,共同肩负养儿育女,赡养老人,和邻睦族,友好亲朋,顶门立户,传宗接代之责任。女姓族中人应视男方为本族人,当作族人看待,互不歧视。以诚相处。

三、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及财产问题

男方婚前无债权债务。女方婚前债权债务,婚后均由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女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新增财产均属双方共有,双方父母债权债务及财产由双方父母各自支配和承担。

四、夫妻双方婚后子女姓氏问题

夫妻双方婚后所生子女皆随母姓,并代代相传,永不更改。

五、夫妻双方赡养老人和继承遗产问题

1、当女方老人不能自食其力时,夫妻双方均有义务赡养。赡养内容包括衣、食、住、行、医、寿、葬以及与亲朋好友礼尚往来等,保证被赡养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以终余年。夫妻双方视男方父母为重要亲戚,无继承权利和赡养责任。

2、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占有被赡养人 财产及收入。

3、赡养人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方可有权继承被赡养人遗产。否则,无权继承被赡养人遗产。

夫妻双方均同意以上协议,并保证履行。日后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男女双方均同意之情况下,方可对本协议内容进行适当更改或补充(两份同时进行)。

本协议签字后(复印)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并自签字日起生效。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男方父亲(或父母)(签字):

女方父亲(或父母)(签字):

立协议中人(签字):

村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第二篇:子女赡养老人是义务和责任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和责任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赡养扶助义务的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虽然没有将子女限制在成年子女范围内,并须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但我国宪法却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赡养扶助的内容。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扶助,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子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必须自觉地履行赡养扶助义务,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及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一、经济上供养

有抚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候,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子女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如果父母有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经济收入,或者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或者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本身生活的,子女可以在经济上不供养父母,但出于尊老爱幼的风俗,子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上段所说的成年子女本人无经济收入,但是已婚而配偶有经济收入的,也不能免除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二、生活上照料

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父母,如果子女不尽到照料义务,而父母的收入又不足以支付保姆费用的,父母有权力要求子女承担该部分费用。

三、精神上慰藉

精神上慰藉是指满足老年人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但是该义务不能要求子女强制履行,只能靠社会道德和社会伦理来调节。

20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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