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比较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支付,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银行付款责任不同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 适用范围不同

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 对单据要求不同

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 能否融资不同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5. 与合同关系不同

信用证与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契约;而出具有条件的保函的银行,当受益人以对方不履约,提交书面陈述或证明,要求银行履行赔偿诺言时,银行一般须证实不履约的情况,如果双方意见不一,保证银行就会被牵连到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中去。有的国家,如美国、日

本等,法律禁止银行介入商事纠纷,故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

 

第二篇:信用证与银行保函区别

性质

跟单L/C

备用L/C 银行 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

银行信用,开证(函)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使用范围

买卖合同当事人正常履行过程中,用于支

银行付款条件

凭符合L/C规定的单据付款,银行与买卖合同

适用的惯例

一般 银行 保

担保银

行负第二性的付款责 任

国际经济往来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现象,用于对受受损方的补偿

凭符合备用

L/C的申请人

未履约的书面证

《URCG325》明文件付款,银

(合同保证统一行与合同无关

规则)、

《URDG458》

受益人提交申请(见索即付保证人未履约的证书统一规则)、担明,银行证实实保银行所在地法后付款,有可能律等 被牵连到合同纠

《UCP500》

《UCP500》 《ISP98》(国际备用证证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