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题(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有答案

1、开立保函申请书是( A )代表了一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划分的书面文件。

A.申请人与担保行之间;B.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

C.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D.担保行与转递行之间。

2、以下不属于申请人的主要责任是( B )。

A.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义务,避免保函项下发生索偿和赔偿;

B.索偿时应按保函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索偿证明或有关单据;(受益人)

C.承担保函项下的一切费用和利息;

D.在担保行认为必要时,预支担保保证金,提供反担保。

3、卖方或承包方(申请人)委托银行向买方或业主(受益人)出具的,在不能履约时保证退还与预付款等额的款项,或相当于合约尚未履行部分相应比例的预付金款项的保函,称为( D )。

A.维修保函B.履约保函C.保留金保函D.预付款保函

4、提货保函的受益人为( C )。

A.银行B.出口商C.船公司D.进口商(申请人)

5、以下不属于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相同点的是( B )

A.两者都是由银行作出的承诺;B. 两者形式相似;C. 两者都是单据化业务;

D. 银行对单据的审核责任都仅限于表面相符。

6、在( A )中,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申请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申请人是否违约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这往往使银行因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而进退两难。

A.从属性保函B. 独立性保函C. 付款保函D. 透支保函

7、保函项下担保权益的享受者,也就是有权按保函规定通过提交某种单据或声明向担保行索取款项的人,是保函的( C )。

A.申请人B. 担保行C. 受益人D. 反担保行

8、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往往不需要保兑行。( B )

A.担保行信誉、资金实力较差;B. 申请人信誉、资金实力较差;

C. 担保行处于外汇紧缺的国家;D. 担保行处于政治经济局势动荡的国家。

9、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 C )。

A.招标国政府B. 招标人C. 投标人D. 中标人

10、下列不属于进口类保函的是:( D )。

A.付款保函B. 租赁保函C. 提货保函D. 质量保函(出口商申请开立)

11、备用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不包括( B )。

A.开证行B.担保行C.受益人D.开证申请人

12、以下不属于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相同点的为( E )。

A.两者形式相似;B.两者都属银行信用;

C.两者都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或单据付款;

D.两者开证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E.两者的用途相同。

13、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备用信用证的一套独立的国际统一惯例是( C )。

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一定条件下符合)B.《托收统一惯例》

C.《国际备用证惯例》D.《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14、以下关于备用信用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

A.开立备用信用证的目的是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B.若申请人未能履约,则由银行负责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

C.若申请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了有关义务,受益人就无需向开证行递交违约声明;

D.备用信用证常常是备而不用的文件。

15、以下属于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相同点的是( D )。

A.定义和法律当事人;B.性质;C.适用的惯例和公约;D.作用。

16、以下不属于备用信用证基本内容的是( D )。

A.备用信用证的编号和开立日期;B.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

C.索偿时受益人所需要提供的文件或单证及提示方式;

D.货物简要名称、数量、单价及包装。

17、以下关于备用信用证的业务处理流程正确的是( ①⑥⑤②③④ )。

①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②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时,受益人将索偿申明及文件或单据向开证行提示(如果申请人顺利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备用信用证自动失效);③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履行备用信用证责任和义务; ④申请人向开证行归还代偿付款项。⑤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备用信用证; ⑥开证行经过审查后开出备用信用证,并委托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18、以下关于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相同点说法正确的是( C )。

A.两者功能相似;B.两者应用范围相同;C.两者都属于银行信用;

D.两者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相同。(备用信用证提交的是索赔相关文件)

19、以下关于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相同点说法正确的是( D )。

A.两者形式相似;B.两者适用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相同;

C.两者融资作用相同;D.两者都属于银行信用。

20、( B )的开证行担保一项支付金钱以外的履约义务,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而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A.投标备用信用证B.履约备用信用证C.预付款备用信用证D.融资备用信用证

1、签发保函意味着担保行承担了一项确定的负债。因此,担保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签发保函之前往往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担保品及反担保措施、项目可行性及效益、保函申请书或委托担保协议等内容进行详尽的审查。( 错 )

2、转开保函是最基本的一种开立保函方式。( 错 )

3、独立性保函中担保人承担第一性的偿付责任,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申请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 对 )

4、保函的修改必须经有关当事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一方单独对保函条款进行修改都视为无效。( 对 )

5、任何一份银行保函都有保兑行这一基本当事人。( 错 )

6、银行在为申请人开立银行保函时,为了控制自身风险,往往都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对 )

7、银行保函的修改必须经有关当事人一致同意后,由受益人向担保行提出书面的修改申请。( 错 )

8、银行保函的应用范围要远远大于普通的跟单信用证,可以用于保证任何一种经济活动中任何一方履行其不同的责任与义务。( 对 )

9、保函的担保期限即保函的有效期,只有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担保行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受益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担保行提出赔付要求,否则担保行可以不付款或不履行赔偿义务。( 对 )

10、在向受益人赔付后,担保行有权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如果申请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支付的款项,担保行有权处置保证金或抵押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担保行自行承担该损失(对没有抵偿部分仍有追索权)。

( 错 )

11、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跟单信用证相似,要求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商业#5@p、保险单、商检单等来作为索赔的依据。( 错 )

12、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作为商品买卖的支付方式。跟用信用证可以涉及任何需要银行担保的业务领域(银行保函),其使用范围比备用信用证广。( 错 )

13、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法律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开证行或担保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和受益人。( 对 )

14、在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中,当涉及违约时,开证行保证一项基本付款义务,特别是与融资备用信用证相关的基础付款义务的到期付款。 ( 错 )

15、备用信用证形式上与跟单信用证相似,性质上与银行保函相似。( 对 )

16、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跟单信用证相似,但对单据的要求比跟单信用证简单。( 对 )

17、备用信用证可以涉及任何需要银行担保的业务领域,其使用范围比跟单信用证广。( 对 )

18、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在形式上相似,和跟单信用证在作用上相似。( 错 )

19、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一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之分。( 错 )

20、备用信用证是美国银行为了回避当时的法律限制,同外国银行竞争,从而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而创立的一种保函业务的合法替代。( 对 )

 

第二篇: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与运用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信任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它们的性质和地位、所起的作用、适用的范围及付款条件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将两者等同的现象。但两者必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概述

(一)银行保函。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在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担保人由于委托人未尽其义务或违约、过失承担的付款(或赔款)责任,有时是第一性偿付责任,有时是第二性偿付责任。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 Obligation),又称独立的付款承诺(Independent Undertaking of Payment),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只要担保文件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人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对委托人是否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是否合法解除该项责任义务的确认,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

Obligation),又称从属的偿付责任(Accessary Obligation)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如果委托人业已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业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免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对于后者很少使用。

(二)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又称担保信用证,它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的说,备用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出的信用证。就法律意义而言,备用信用证不过是见索即付保函的另一称谓,根据美国银行监管法,美国的银行不能开立保函,为避免使用“保函”字样,就使用了“备用信用证”这一称谓,由于同样的原因,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

一惯例》(UCP)将备用信用信用证包含在其适用范围内。这样既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同时又避免了与法律发生冲突,备用信用证应运而生。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份独立合同。在操作上,备用信用证不与基础合同的履行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使受益人与备用信用证申请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无效,只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约定的条件,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就不能免除。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共性分析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因申请人的违约向受益人承担赔付的责任,都是一种银行信用,都充当着一种担保功能,而且作为付款唯一依据的单据,都是受益人出具的违约声明或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在处理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业务交易时都是一种单据交易,都只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对单据的真伪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所以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二者相同之处具体如下:

(一)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和银行接受申请而形成;担保人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也是契约关系,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即形成契约关系。

(二)使用目的相同。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银行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银行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相同。国际经贸实践中的银行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担保银行和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

当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可以不找债务人承担责任,而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直接从银行取得补偿;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即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三、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之处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一种银行信用,虽然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务上,正如国际商务会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两者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二)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保函的做法和格式多样复杂,国际商会首先对于使用较多的合约保函(包括投标,履约,还款保函在内)做了规定,19xx年制定公布了《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325号)。并出于统一保函格式的目的,再制定和公布了《合约保函示范格式》(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06号)。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备用信用证目前可适用于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其一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其二是《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UCP600);其三是《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如果备用信用证中指明同时适用ISP98 和UCP500、600,根据ISP98 第1120 条(b)项:“在备用信用证也受其他行为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时,以本规则为

准”的规定,ISP98 的条款应优先适用。就ISP98 与上述《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关系而言,由于ISP98 在制订时已经充分注意到与《公约》的兼容,而且《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因而二者一般不会有冲突。当然,如果备用信用证中规定同时适用《公约》和ISP98,那么,ISP98 并不能优先适用,因为对于缔约国的当事人而言,《公约》相当于法律,根据ISP98 第1102(a)项“本规则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只要不被该法律禁止”的规定,《公约》应该优先适用。

(三)开立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委托人(即申请人)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

(四)生效条件不同。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对价。《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5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Consideration is not required to issue, amend, transfer, or cancel a letter of credit, advice, or confirmation.)。在英国,法律要求担保合同中要有对价条款,否则就不能生效。

(五)兑付方式和单据要求不同。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而银行独立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相应地,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独立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另外,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

声明文件。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但要求提交索赔书及违约声明,否则,担保行有权拒付。

四、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实践中的运用

综合而言,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银行保函,换言之,备用信用证就是银行保函的另一种称谓,只是因为出于规避美国相关部门监管的目的,导致备用信用证的产生,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不在法律上,而在习惯做法和商业术语上。目前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成为比一般保函用途更为广泛的多种目的的金融支持文件,可用于支持委托人的金融与非金融的责任,并且提供第一性金融承诺以增强其信用。在习惯做法上,由于备用信用证受到UCP500、600的管辖,使得跟单信用证上的许多做法,也都用在备用信用证上,包括由另一家银行保兑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付款,以及为开证行自身开证等。

银行保函按应用范围划分,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运用:(1)出口类保函,指银行鹰出口方申请,向进口方开出的保函,是为满足出口贸易和出口劳务需要而开立的保函。一般分为承包保函、保留金保函或留置金保函、质量保函、维修保函。(2)进口类保函,是银行应进口方的申请,向出口方开出的保函,是为满足进口货物和进口技术需要而开立的保函。进口类保函又包括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租赁保函。(3)对销贸易类保函,是满足把出口与进口连在一起做成交易的对销贸易,即对等贸易需要开出的保函,国内常见的对销贸易类保函有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保函及来件装配保函。(4)其他类保函。在一切非贸易性质的国际经济交往中,银行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各种保函,比较常见的有借款保函、关税保付保函、帐户透支保函、保释金保函。

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5号文件中对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

(1)履约担保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2)借款担保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的借款,万一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贷款银行可按照备用信用证开立汇票和出具声明书,向开证行收回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