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文字式)

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市政安检整复〔 〕 号

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于 年 月 日作出了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安检整〔 〕意见如下:

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

整改复查人员(签字):

复查时间: 年 月 日

此安全隐患整改复杂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留

存。

 

第二篇:安全隐患整改表

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龙岗百世广场

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

整改单位: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百世广场)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坪东路190号

编 制: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百世广场安全主任 检查日期:二0一五年四月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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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

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百世广场):

为加强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法律法规规定,20xx年4月1-30日,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百世广场安全主任对单位的各区域进行了全面排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有关规定要求单位要根据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巡查值班表,确定巡查人员、巡查范围和频率,单位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巡查人员立即督促整改,当场整改不了的,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确定人员跟踪复查,并按要求填写巡查记录和整改记录。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xx年修订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已屏蔽36个报警地址,要求全部联动。

三、按照《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技术要求》(GA5-91)有关规定要求现公司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在手动报警后无法回位,要寻回吸盘或者钥匙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xx年修订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有关规定要求将三楼喷淋末端试水装置打开(现已被屏蔽)

五、按照《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标注消防炮现场控制盘位置。 2

六、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将灭火器装箱配置。

七、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 有关规定要求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全员举行消防培训。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设置餐房、中控室、电房、卖场安全标志牌。

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有关规定要求公司餐厅厨房使用管道燃气,不能使用液化气瓶

十、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的通知》公司控制室要持证上岗。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有关规定要求公司与具备消防维保资质的消防技术公司签订消防维保合同。

十二、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xx年修订版) 有关规定要求公司与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现另一方有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十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设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建队后,应根据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及时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通讯设备和消防队员战斗装备等消防器材。义务消防队要协助本单位建立防火制度, 3

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义务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和执勤战备,应当执行公安部编印的《义务消防队员教材》,同时,也可参照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和《消防技能训练规则》。 十四、依下列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要求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GB50016-2006《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50575-2010《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69-2006《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53-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14050-2008《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T3738-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在经营区域配电箱和用电末端必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经营场所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根据配电线路的具体情况,采用两级或三级保护:

1.进入公司的用电,安装空气开关的同时必须配备安装一级漏电保护装置,进入经营场所用电,安装空气开关的同时必须配备安装二级漏电保护装置,进入设备的用电,安装空气开关的同时必须安装三级漏电保护装置。

2.所有末端用电,包括临时用电插座开关和2.4米以下照明、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等必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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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场所有用电设备、插座和线路必须有接地保护线(使用黄绿双色线)相连接。用TN-S接线法,PE线与N线分开。

4.在公司配电箱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公司所有电柜无绝缘胶垫,应加上绝缘胶垫。

5.对电气设备尽量实施一台安装一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mA以上、100mA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下列设备和场所必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末端保护):⑴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⑵生产用的电气设备;⑶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设备;⑷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⑸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⑹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6、变配电系统

(1)高、低压配电柜的母线相序标志正确,应设置接地母排和接地端子,且与接地系统连接,并有接地标志。

(2)电气运行指示仪表显示正确,控制装置完好,操纵机构和联锁机构可靠。

(3)双电源供电或自有发电应设有联锁安全装置。

(4)空气开关灭弧罩应完整。

(5)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无漏油现象。

(6)设置有电气运行工作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7)电气操作工具完好可靠,有定期检测记录和标志。

7、电网接地系统

(1)电气系统连接符合设计的系统接地制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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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网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小于4Ω,应保存定期检测记录。

(3)接地装置应有编号和识别标记。

8、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

(1)应按规定设有接地母排和/或接地端子,且与接地系统连接(即:跨接)。

(2)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内设置的插座,其线路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3)电器元件的接线端子与导线连接坚固,无过热烧损现象。

(4)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内设置的导线应有相序标志。

(5)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内无粉尘和油污污染。

(6)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低压电气线路

(1)固定线路

a)线路架设位置、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b)线路导线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c)线路的保护装置符合设计要求。

d)线槽或桥架在电气不连贯处应装设电气跨接线,接地端子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系统连接,并有接地标志;柜、箱有编号;有电气控制线路图。

e)线路导线绝缘保护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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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

(2)临时线路

a)临时线路架设前应履行审批手续,设置的临时线路应有标识牌,超出使用批准期限的临时线路应及时拆除。 b)线路导线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导线应有护套软管保护。

c)临时线路应设有总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d)临时线路应设有与用电设备接地连接的接地保护导线,接地保护导线应与电网接地系统连接。

e)应保存有临时线路架设审批、架设和使用安全检查的记录,以及按审批时效拆除临时线路的记录。

5.防雷接地装置

a)防雷装置完好,接闪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接地电阻值小于10Ω。

b)建筑物应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保存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记录。

c)接地装置应有编号和识别标记。

请公司依据以上要求,举一反三,全面进行安全复查,制定整改项目方案,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务必在20xx年5月30号之前全部完成整改项目,在整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公司安全主任王立平联系(电话:137xxxxxxxx)

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百世广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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