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落户口申请书

向兴宁市兴田派出所申报入户申请书(原创)

申请人:张三强

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今年6周岁零10个多月。20xx年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保健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兴宁市城区,兴田派出所申报入户申请。

申请人的父母是中国公民,父亲的户口所在地在兴宁市城区,兴田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认人父母双方都是中国公民,申请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属于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经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关机主管。”

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申请人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条三条规定,向公安部门户籍主管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办理入户手续。兴宁市城区,兴田派出所是申请人所属地户籍主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申请人申报入户登记工作。申请人履行入户登记,办理入户手续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违法剥夺。公安部门户籍主管机关,是履行户籍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履行户籍登记工作是法律授予户籍主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干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

申请人是超生儿,20xx年1月10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于20xx年9月1实施,申请人早于《计划生育法》实施之前八多月出生,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计划生育法》不适用于申请人。《计划生育法》对本法实施前发生的事件,行为,关系没有溯及力,所以《计划生育法》对申请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计划生育法》只对本法在实施之后发生的事件,行为,关系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由此,但是申请人的父母还是遵照兴宁市计生委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于20xx年10月11日按照兴宁市计生委主管部门指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单位,交了社会抚养费(收据)。

申请人当时还小,还未到上学年龄,申请人父母考虑到上学时再申报入户,因而没有及时申报户口登记,履行入户手续,一晃就是六个年头。如今申请人已到了法定上学年龄,必须依法上学,但是学校规定入学必须持有本人户口薄才可报名入学,因此,为了解决申请人依法上学问题,特此向兴田派出所申报入户申请,履行户口登记手续。申请人申报入户,办理入户手续不单符合上述法律有关规定,而且符合如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公安部,国家计生委在19xx年发出的通知说,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计划生育法》及其它法律都没有任何对超生子女歧视性的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生育的处理,也是针对违法生育的父母,而非其子女。

《国务院批转公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问题的意见》(公安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陆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1998]68号《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一,“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从19xx年7月22日(含当天)起实行。凡新生婴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计划生育未经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的,公安部门在办理婴儿入户手续时应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都明确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申报户口登记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办理入户手续。户口的登记工作,是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干预。申报入户登记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任何人都应当依法遵守。

综上所述,申请人完全符合申报入户,履行户口登记的有关规定。而且申请已经交了社会抚养费。现在,为了解决申请人依法上学问题,特此向兴宁市城区,兴田派出所申报入户登记,办理入户手续。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请求兴田派出所依法办事,履行户口登记工作,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

此致:敬礼!

申请人:张三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10月24日

张东炎

新生儿落户口申请书

申请人:王银臣,男,汉族,19xx年9月10日出生,原籍:聊城市莘县燕店镇赵庄村,现住原籍,系曹玉霞之夫,联系电话:158xxxxxxxx。

申请人:曹玉霞,女,汉族,19xx年3月2日出生,原籍:聊城市莘县燕店镇赵庄村,现住原籍,系王银臣之妻,联系电话:158xxxxxxxx。

申请人结婚,系原配夫妻。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生于XX年XX月XX日,户口在XX省XX市(县)XX乡(镇)XX村XX号(即投靠人户口本上的准备地址),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并写清在外地的职业状况)。

我们于XX年XX月XX日在XX医院生儿子(女儿)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孩子的户口在XX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现未上学(或在XX学校上XX年级、待业等实际状况)。(说明:生几个孩子均按上面叙述要求介绍,19xx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讲清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即何原因发二胎准生证或被处罚处理的情况)。

因XX(指困难原因,包括何时来京,在京职业状况),我申请将XX户口迁到北京投靠我生活,望公安部门批准。

申请人:XXX

 

第二篇:北京市新生儿入户申请书范本

入 户 申 请

申请人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籍地:未报出生

父 亲姓 名: 出生日期: 户别:

户籍地: 母 亲姓 名: 出生日期: 户别:

户籍地:

双方于 日结婚,于 日生育一孩子,名叫 。根据 市户籍管理规定,特申请孩子随父入户。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申请人父亲:

母亲: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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