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巡查日记

公路路政巡查日记

路政巡查是路政管理机构行驶公路行政管理权的重要手续,巡查的高质量能有效打击各类损坏、破坏、污染公路的违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充分保障公路畅通、整洁、美观,为提高路政巡查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省干线公路每日巡查次数不少于一次;其他线路每星期不少于一次(月人均上路不少于18天)。

(二)、双休节假日路政均需安排路政巡查,特殊需要也应安排时间查路。

(三)、路政巡查人员,每次巡查都要有巡查记录。发现路政案件急时处理,特大路政案件及时上报。

(四)、路政管理部门应安排对重点路段的夜间巡查,特别对乱倒垃圾、残土的路段要重点巡查。

(五)、路政巡查车辆在巡路时原则上应中速行驶,严禁高速行车。

(六)、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体整洁,专车专用随车警示灯具及警报器材状况良好。

(七)、路政巡查人员应按着装,精神饱满,巡查时要认真观察路面及公路两侧状况,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损害、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八)、路政巡查人员出发时应检查路政宣传资料、取证器材、路政法律文书是否带齐。

(九)、路政巡查人员现场处理违章应分工协作,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进行。

(十)、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路面破损、边沟堵塞、标志号缺损等情况应作好记录并反馈给养护部门。

(十一)、路政巡查人员应按照路政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树立路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二篇:贵州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巡查制度

贵州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侵占、利(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辖路段进行巡视、检查,以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类路政案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路路政巡查由各基层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按管辖线路和区域组织实施。巡查中应有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参与。

第四条 路政巡查采取以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的方式。巡查车辆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

第五条 进行路政巡查的专用车辆,车速白天为30—40公里/小时,夜间为20—30公里/小时,雨雪等天气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出现紧急情况(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断行断交等情况)需紧急出动,车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

第六条 进行路政巡查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

用示警灯和警报器。

第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时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持证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

2.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3.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超越和滥用权限;

4.安全行车,停靠示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第八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时要履行以下职责:

1.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2.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3.检查、监督、维护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现场秩序。

4.对突发性的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

5.对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进行勘察,据实写出勘验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控。

6.接受各类路政举报案件。

7.为过往驾驶员、行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和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8.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时要积极开展路政宣

传,加强同公路沿线乡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每月上路巡查的天数不得少于16天,每次巡查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一条 遇有因交通事故损坏路产的突发案件及发生重大阻塞公路通行等情况时,应立即上路进行巡查处理。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时应及时、详细记录巡查情况,认真填写《公路路政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进行路政巡查时必须携带照相机、皮尺、法律文书资料、夜间照明工具、通讯和安全标志等。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应于现场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需要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对发现的各类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和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罚和索赔。

第十六条 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对正在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违法建筑、地面构造物或擅自埋设的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可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应责令其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第十八条 在现场处置时,要按规定靠右边停放车辆,开启示警灯,注意安全。

第十九条 对接到报告或巡查中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的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和障碍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措施或通知养护部门组织修复。

第二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表明身份,用语文明、礼貌待人。

第二十一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政管理大队长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负责组织宣传实施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本辖区公路管理实施办法,报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公路路政管理,按照省路政管理处下达的路政管理目标,组织制订实施计划,并分解下达各县路政管理中队;查处跨县路政违法案件和难度较大的违法案件;参与复议案件及其行政诉讼活动;审批本辖区占用、利用、挖掘公路事宜和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依法治路,综合治理;组织本辖区路政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和部门间的协调;维护公路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责大队行政、业务及思想政治工作。

路政内勤管理员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文件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通报等文稿;负责所辖路段内公路路产、违法建筑、设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档案管理工作;办理文件的收发、登记、呈批、传阅、经验材料,按期呈报,为主管领导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协助安排路政工作会议和其他活动;负责会议记录,路政工作大事记录和装备、服装领发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基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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