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未抵扣

增值税专用#5@p未认证未抵扣 证 明

我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5@p:

销货单位名称: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320982608684500

#5@p代码:3200151160

#5@p号码:01520487

开票日期:20xx年8月17日

金额:5042.74元

税额:857.26元

由于#5@p密码区压线而无法进行认证,我公司未对#5@p进行认证,抵扣。

特此证明

武汉精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8月31日

 

第二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

此资料可供财务、采购学习参考:

增值税专用#5@p认证抵扣期限问题解读

增值税专用#5@p管理中对于超过90天未认证,以及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5@p如何处理应加以明确。

现在的增值税专用#5@p管理办法及后来的补充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5@p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仍有不够明确或者说规定不完全的地方。最主要的就是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以及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5@p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目前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必须自该专用#5@p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在相关的规定中也没有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或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问题予以明确。即不能退回开具的企业,也不能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实际工作中这两种情况还是会不时出现,尤其是超过90天未认证的情况比较多,对于这一问题,相关法规中即无惩罚性的规定,也无超出认证期限该如何处理的规定,使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 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以至出现这种问题时,税务机关不知该如何处理,纳税人更是不知如何是好。

多数的情况下,只能让纳税人不抵扣进项税额,而将已过认证期限或抵扣期限的#5@p所记载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成本的方式进行帐务处理。但使这样作其实也没有文件明确的规定。而且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也很容易产生问题。因为纳税人取得的这类#5@p,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确认,不能确定#5@p的真伪。很容易产生虚开#5@p的问题。不能抵扣税额,但按上述的方法,却还要在所得税前扣除购进货物的成本。仍然存在很大的隐患。有可能造成所得税流失。

而且这一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存在不很严密的地方。如果纳税人在超过90天的认证期限后到税务机关认证,金税工程系统以无法认证,但系统中并无相应的记载,如果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给这种#5@p加盖了无法认证的印章,在无法验证的情况下,纳税人仍可以以无法认证的理由到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进行处理。

现在总局正在准备修改#5@p管理办法,应该在新修订的#5@p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有两种方法可供参考:如果金税工程系统中对于企业的报税信息的保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或本来删除期限就超过三个月的话,可以考虑对于认证期限给予一个过渡期,对于超过三个月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5@p可以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然后可以在半年内给予认证,认证通过后。在相关的处罚执行后可准予抵扣。对于超过半年内仍未认证的的增值税专用#5@p明确作废,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费用入账。如果金税工程中存储的信息量过大,可以考虑对于已经比对通过的企业报税信息在3个月后删除。而对于没有认证信息,未进行比对的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信息保留至六个月。过六个月仍没有认证信息的则从系统中删除。如果上述方案无法实行,那就采用第二种方案,就是明确超过90未认证的#5@p一律作废。对于认证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5@p也要作出明确的规定。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章可寻。

税务问题解答集锦

问:销货单位开具给我单位的一份增值税专用#5@p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请问我方还能抵扣进项税吗?手续怎样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如果该#5@p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5@p的存根联复印件(现改为记帐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5@p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如果该#5@p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5@p的存根联复印件(现改为记帐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5@p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5@p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凭记帐联复印件和已抄报税证明单认证抵扣应在自#5@p开具之日后90日内,否则无效。

问:企业性质或行业不同增值税专用#5@p的认证期限是否不一样

答复: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一、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必须自该专用#5@p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超过90天不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由购销双方分清责任,进入一方成本。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5@p后,发生销货、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5@p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5@p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因此,即使发生退货,原来已经开具的蓝字专用#5@p也要在认证期限内认证后,主管税务机关方予审核《申请单》,并出具《通知单》;超过期限未经认证的,税务机关不能开具《通知单》。换句话说,购销双方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生退货业务,但专用#5@p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否则会直接影响到该笔税额的抵扣。

问:包装物押金是否交消费税

1、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2、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不缴消费税。原因是啤酒、黃酒是从量征税,而非从价征税;而对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一年时,要计征增值税,这一点与一般包装物押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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